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长子县人民政府关于北高庙烈士陵园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方案的批复》(长子政函〔2024〕59号)文件精神,现将长子县北高庙革命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划定范围予以公告:
一、将长子县北高庙烈士陵园*.63平方米(折合25.09亩)划定为长子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二、保护范围以北高庙烈士陵园宗地图红线为界,东至北大街,南至陵园前街,西至陵园西墙外,北至陵园北墙外。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特此公告
长子县退役 (略)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