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1 信息来源: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柳环审字〔2024〕4号
吉林 (略) :
你单位《吉林 (略) 地埋*醇罐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报告经公示和专家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拟在吉林省柳河县滨河南街888号,柳河工业集中区吉林 (略) 现有厂区空地建设,地理坐标:东经 125°45"56.133",北纬42°18"1.422 ",主要建设内容:埋地卧式*醇储罐罐区和危废贮存库,罐区内设5m3酒精储罐6台,15m3酒精储罐1台,总容积45m3;配套辅助设施;危废贮存库建筑面积35.8㎡。该项目符合《柳河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2017-2030)》 (略) “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中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废气:非*烷总烃。*醇在储存、装、卸过程产生的(VOCs),包括“大呼吸”、“小呼吸”损耗为无组织排放。罐体采用双层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漏洞、缝隙或破损。采取密闭卸料方式;储罐设置呼吸阀门;加强储罐区管理,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加强通风等措施,确保达到厂区内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限值要求,厂界VOCs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废水:本项目生产不用水,无生产废水;无新增人员,无新增生活污水。
(四)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泵类。要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无新增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危险废物分区贮存,不同分区间设有隔离措施。废活性炭、废试剂瓶、废试剂和废油桶,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运输及处理。
(六)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环境保护。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措施。重点防渗区:罐区、危废贮存库;一般防渗区:泵棚、装卸区。储罐建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储罐内进料管安装卸料防溢阀,危废贮存库设置围堰,加强项目设备和各管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对原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加入本项目预案篇章,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