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2023-12-48 | ||
二、项目名称: (略) 淮阳区乡村事业发展中心垃圾压缩车采购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天津 (略) | ||
地址: (略) 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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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人因 (略) 淮阳区乡村事业发展中心垃圾压缩车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本机关受理处理。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 1: 将各类证书设置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施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 2: 合同履行期限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指向已提前准备好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设定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限制、排斥潜在其他供应商的行为。 投诉事项3: 以低于成本价的标准作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依据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4: 评标委员会违规进行资格后审,行驶无法律依据的权利,非法干预采购结果,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环境。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第29条第二项的规定及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2、3、4投诉均不成立,投诉人天津 (略) 投诉事项请求不予支持。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
(略) 淮阳区财政局 | ||
2024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