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略) (略) 将于2024年10月28日10时至2024年10月2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 (略) (略) (略) 上(网址:http://**)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 (略) (略) ),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 巨 (略) 西、 (略) 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工业用地,详见评估报告。
评估价格:*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特别提醒:
(一)该宗地房屋土 (略) 置:
本次 (略) 置证号为巨国用(2011)第D012号的土地及证号为巨房权证巨野县字第2011-GO0120号的房屋,该土地范围内其他有证、无证建筑物 (略) 置范围内,且已被他人占用,该后果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确认,后果自负。
竞买人应提前就有关土地、房屋税费、欠缴费用等问题自行向当地的财税、 (略) 、 (略) 、物业等相关部门查询。
特别说明:
(略) (略) 司法拍卖一直秉承公平、公开、公正之承诺,所有司法拍卖标的信息, (略) 公开可查,无暗箱操作之可能。对于社会上有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借用司法拍卖名义,发布竞买公告和项目信息,招揽客户,要求签订合作代拍协议,收取中介手续费用等行为,或承诺标的物以起拍 (略) 场价成交,要求支付高额代拍费用之行为,竞买人务必保持警惕,谨防受骗。
二、竞买人条件: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 (略) 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略) 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 (略) 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本标的物以现状拍卖,竞买人应自行实地现场看样,未看样的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认可。
六、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税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依法承担。可能存在的手续费、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 (略) 联系,本次拍卖上述资产案件当事人等,自本公告满五日视为拍卖通知送达,缺席将丧失相关权利。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 (略) 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 (略) (略)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十 (略) 指定账户,并在银行进账联用途栏标明“案号:(2024)鲁02执恢71号,拍卖标的物名称: (略) 巨 (略) 西、 (略) 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户名: (略) (略)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青 (略) 支行
账号:*1060
开户联行号:*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
十、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0532-*
申请人律师:*
(略) :400-*、*(友情提示:请认准官方联系方式,谨防金融诈骗)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99号
本规则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网址: http://**
京东咨询电话:*
(略) (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