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我局对《合肥恒 (略) 新能源汽车、光伏新能源储能传感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合肥恒 (略) 新能源汽车、光伏新能源储能传感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审批文号:环建审【2024】1046号
发文日期:2024年8月3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