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金咨源建设 (略) 编制的《新疆 (略) 厂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米兰二街8号,项目东侧 (略) ,南侧为新疆 (略) ,西侧为新疆霭 (略) ,北侧为新疆绿翔西部 (略) 。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2"47.718",北纬43°42"39.761"。
建设内容:项目区占地面积*平方米,1#车间、1#次钢车间、2#次钢车间、配件库房、办公楼,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彩钢板生产线1条,年产彩色钢板*平方米/年;钢结构生产线1条,年产各种钢结构*吨/年(包括年喷涂*吨钢结构件)。
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行政处罚追诉期已过,不予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主动委托开展现状评价,根据原环保部环办环评〔2018〕18号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二、现状评价结论。
《报告表》表明: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及噪声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有组织废气能够得到有效治理,主要污染物能够按照现行标准达标排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是可行的。
三、保留运行要求。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抛丸粉尘及喷漆、烘干废气。切割粉尘经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粉尘集中收集后经“多管旋风+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漆、烘干废气集中收集后经“干式过滤+催化燃烧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限值。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设置封闭车间,车间设置排气扇,加强通风,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表A.1限值要求。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生活废水, (略) 排入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
(三)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废水性漆漆桶、除尘器收集粉尘,废焊渣,边角料和生活垃圾。废水性漆漆桶,除尘器收集粉尘,废焊渣及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落实固废临时贮存点的防渗、防溢散、防臭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漆渣,废油漆漆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置,危废暂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标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五、建设及运营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加强生产及配套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及减排核查相关要求。
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0.863吨/年,从十二师“十四五”减排中倍量替代VOCs:1.726吨/年。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及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七、本批复有效期五年,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项目所属辖区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分送以上监督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 (略) 新 (略) 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
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日
责任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