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略) 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经 (略) 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 (略) 合法性审查通过,于 * 年9 (略) 公开听证, (略) 会各界意见,于 * 日至 * 年 * 月 (略) 会公示, (略) 会各界意见完成对《规划》的修改工作, (略) 会公布,特此公告。 | ||
轮台 (略) | ||
* 日 |
(略) 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
第 * 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 (略) 经营秩序, (略) 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略) 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 * 条本规划适 (略) 政区划内烟草制品 (略) 管理。
第 (略) 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 (略) 所。
第 (略) 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 (略) 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 (略) 格。
(略) 政区划及经济发展 (略) 区网格、 (略) 格、 (略) 格。
(略) (略) 格内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各乡(镇) (略) 部所在地、村组(连队)、居民小区、商住区、居民区、商业区、集贸区、 (略) 、轮南小区、塔河桥、工业园区。
第 * 条依据本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社会发展水平,以户籍人口数、各小区住户数等为基础数据, (略) 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 * )各乡(镇)政府、 (略) 在地区域,按照门面数量设置零售点,不满 * 个门面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 * 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 * 个门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 米。
( * )各乡(镇)政府、 (略) 在地以外的村组(连队)等农村聚居区,按照户籍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不满 * 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 * 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8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 米。
( * )居民小区、商住区、居民区。居民小区按照小区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 * 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 * 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7个;商住区按照小区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 * 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 * 户为基数,每增加 * 户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区按照居民区户籍人口数设置零售点,不满 * 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 * 人为基数,每增加 * 人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商住区、居民区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 米。
( * )商业区( (略) 、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 * 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按照门面数量设置零售点。不满 * 个门面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 * 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 * 个门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 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 米。
( * )集贸区(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 (略) 、步行街、地下街), * 个门面以上、 * 个门面以内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 个门面以上的,以 * 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 * 个门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 米。
( * ) (略) 、轮南小区、塔河桥,按照门面数量设置零售点。 (略) 每 * 个门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 个;轮南小区每8个门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 个;塔河桥每8个门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 个。 (略) 、轮南小区、塔河桥零售点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 米。
( * )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连排商业门面,达到5个门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5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5个门面,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 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 米。
第 * 条特定区 (略) 标准
( * )工矿企业生活服务区内,按照职工人数设置零售点,达到 * 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 * 人为基数,每增加 * 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 * ) (略) 、 (略) 、 (略) 候机(车)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 * )旅游景点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 (略) 可设置1个零售点。旅游景点配套建设的商业门面, * 个门面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 * 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 * 个门面,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 米;
( * )高速公路双侧式服务区内每侧提供休息、餐饮、日杂商品 (略) (略) 可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公路双侧式服务区内配套建设的商业门面, * 个门面以内的,每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 个门面以上的每侧零售点数量不超过3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 米。
第 * 条具有下列情形之 * ,且不违反本规划第 * 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 * %,间距放宽 * %( (略) 区域除外)。
( * )军烈属、残疾人及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首次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持有效证明且实际为本人或家庭经营的;
( *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 * )因客观原 (略) 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手续,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之日起 * 年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 * 条具有下列情形之 * ,不受零售点数量和间距限制(轮 (略) 、轮南镇轮南小区、轮南镇塔河桥区域除外),按照“ * 店 * 证”设置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项:
( * ) (略) 营业面积在 * 平方米 (略) 、超市、商场;
( * )非 (略) 营业面积在 * 平方米 (略) 、超市、商场;
( * )营业面积达到 * 平方米以上的餐厅、农家乐、风情园、民宿、宾馆、 (略) 所。
第 * 条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 *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 (略) 为能力人 (略) 为能力人;
( * )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 (略) 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 * )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 * 年的;
( *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略) 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 * 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 * 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 * 年内 (略) 罚两次以上,在 * 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 )经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 (略) 或者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 (略) 所;
( * ) (略) 、 (略) 、超市、商场、 (略) 、 (略) 、其他等实 (略) 所;
( * )利用自动售货机、 (略) 络等途径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中小学、 (略) 及出入口 * 米范围内;
(十 * ) (略) 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 * )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 * )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 (略) 称零售点间距是指零售点之间依交 (略) 通行的最近距离。测量方法:从申 (略) (略) 点到 (略) (略) (略) 测量,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为准。
第十 * 条中小学、幼儿园出入 (略) (略) (略) 有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消防通道。测量方法:以“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中心点为测量点(圆心)、以 * 米为半 (略) 测量(申 (略) 所与中小学、幼儿园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为准)。
第十 * 条 (略) 烟草 (略) (略) 市规划发展情况, (略) 格属性、布点数量, (略) 会公示。
第十 * (略) 称的“以内”、“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 * 条本规划由轮台 (略) 负责解释。
第十 * 条本规划自公 (略) 。 * 日起实施的《 (略) 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