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江干区何杰酒店(朱国荣):
你(单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1月23日被本机关处以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略) 上城区红街天城5幢底商1号、3号、5-6号、33号一楼内搭建的隔层及中空天井处建筑物一楼)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省关于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要求,本机关将于10个自然日内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目前信用信息广泛应用于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等场景,可能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你(单位)可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略) 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并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登录“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你(单位)可登录信用中国(http://**)的“信用修复”模块、信用浙江(http://**)的“信用服务”模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http://**)“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查看信用修复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及修复进度。
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现依照《 (略) 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编号为杭上综执信修告字〔2023〕第*号《信用修复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站中队( (略) 上城区环站北路999号东站枢纽大厦6楼、7楼),电话:0571-*。
特此公告。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