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测绘单位:
为进 (略) 营商环境, (略) 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改革目标,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大数据管理局、省气象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8号)、《 (略)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试行)》(许工改办〔2021〕8号)和我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要求,现 (略)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基本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略)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测绘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单位,专业范围应当包含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相关专业类别,其中工程测量应当具有(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等专业子项),不动产测绘应当具有(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等专业子项),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2)具有与从事联合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从事联合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3)凡是符合条件的“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略) 上“ (略) ”平台相关管理规定,均可申请进驻,各名录库实行自愿申请、动态管理。
二、申报材料
(一)《 (略)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申请表》。
(二)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诚信承诺书。
相关申报材料通 (略) (略) 进行查阅下载。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测绘单位,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 (略)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份)和电子版进行审查、申请注册。
(二)核实。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5 个工作日内核实测绘单位的申请注册信息。
(三)公示。经核实符合名录库入库条件的测绘单位, (略) (略) 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名录库,对外公布。
四、申报时间
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资源,每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申报工作,每月更新、公示一次。
五、退出机制
已纳入名录库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因故主动退出名录库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退出申请。已签订联合测绘合同的,应当依照合同完成联合测绘任务后提出退出申请。
从事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移除名录库:
(一)测绘资质证书失效或被核减相关业务范围、吊销、注销的;
(二)进入名录库后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实施联合测绘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业主单位投诉,查实两次(含)以上的;
(五)将承揽的联合测绘项目转包或分包的;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联合测绘业务资格的;
(七)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经法定测绘质检机构认定为不合格的;
(八)发生重大测绘成果质量责任事故的;
(九)经主管部门确认违反管理办法及指标体系相关规定,或在从事联合测绘服务期间, (略) 测绘规定的,主管部门将该机构从名录库中移出。
六、责任
已纳入名录库的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条例;应严格落实测绘成果自检,对联合测绘成果负责,如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有相应的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其他要求
(一)测绘资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初步审查通过,通过登录 (略) 填写单位信息并提交审核;
(二)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的备案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及时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八、若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从其政策规定
2024年7月1日
咨询地址及电话:
纸质材料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科(4楼411室)
联系人:高民杰 ;联系电话:0374—*
联合执行部门: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财政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大数据管理局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
(略) 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