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0日,该户不良贷款本金为4175.17万元,利息134.24万元,债权总额4309.41万元(孳生利息、罚息计算以最终合同及法律文书约定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该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该债权已进入诉讼执行阶段。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注册地 (略) (略) 横峰县工业园B5区,注册资本8834万元,其中童国雄出资3533.6万元,占总投资的40%,唐小清出资2650.2万元,占总投资的30%,张华伟2650.2万元,占总投资的30%,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经营范围为饮料、食品、葛根系列产品、保健品、葛根异黄酮及葛根素提取、生产、开发、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9月17日);农副产品中介机构(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目前,该公司已停止经营。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童国雄、汪小琴、唐小清、熊英、张华伟、徐菲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合法有效。
1.保证人童国雄,男,汉族, (略) 上饶县人, (略) (略) 信州区煌固镇。
2.保证人汪小琴(系童国雄配偶),女,汉族, (略) (略) 信州区人, (略) (略) 信州区。
3.保证人唐小清,男,汉族, (略) 信州区, (略) (略) 信州区胜利路。
4.保证人熊英(系唐小清配偶),女,汉族, (略) 信州区人, (略) (略) 信州区。
5.保证人张华伟,男,汉族, (略) 信州区人, (略) (略) 信州区灵溪镇。
6.徐菲(系张华伟配偶),女,汉族, (略) 信州区人, (略) (略) 新洲区。
四、抵押资产情况
(一)抵押物概况
抵押物为商业出让用地,面积为46909.2㎡(约70亩),7宗地。铅山县立 (略) 所享有,位于铅山县城南复兴南路。土地尚未开发,无地上建筑物。抵押物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 土地权证编号 | 土地位置 | 使用人 | 用地性质 | 土地用途 | 准用年限 | 面积(㎡) |
1 | 铅国用(2013)第024号 | 铅山县城南复兴南路 | 铅山县立 (略) | 出让 | 商业 | 2052年10月23日 | 6,513.40 |
2 | 铅国用(2013)第027号 | 出让 | 商业 | 6,604.60 | |||
3 | 铅国用(2013)第028号 | 出让 | 商业 | 6,596.20 | |||
4 | 铅国用(2013)033号 | 出让 | 商业 | 6,276.70 | |||
5 | 铅国用(2013)034号 | 出让 | 商业 | 7,146.50 | |||
6 | 铅国用(2013)035号 | 出让 | 商业 | 7,149.10 | |||
7 | 铅国用(2013)040号 | 出让 | 商业 | 6,622.70 | |||
合计 | 46,909.20 |
(二)抵押物照片
五、司法拍卖相关进展情况
该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目前已完成司法评估,还未进入司法拍卖阶段。2019年5月30日, (略) (略) 的司法评估总地价为11006.75万元,单位面积地价为2346.4元/㎡。
六、投资亮点
一是该笔债权资产有抵押担保,其中抵押土地为70亩出让商业用地,抵押资产质量较好。二是债权现已诉已判,可通过申请执行抵押物或主债务人及保证人财产的方式实现债权回收。
七、免责声明
上述不良资产的基本情况,仅为我司根据现有资料所作的描述,并不构成我司对不良资产之现状在法律上和商业价值上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对于上述不良资产中的交易结构、债权金额、主从债权之法律效力、主从债务人、担保物等之现状等具体情况,请投资者自行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及决策,我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至此,投资者不能以该债权存在瑕疵、重大误解等理由向我司提出任何异议等。
八、交易对象和合作意向
本资产的交易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和中国长城 (略) (略) 原员工、现员工及其关联人、债务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个人除外)。
我司面对国际和国内 (略) 场,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