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节能监察(监测) | (略) (略)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略) 违法用能行为。 | ||
2 | 行政检查 | 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检查 | (略) (略) | 办公室 | 《广西壮 (略) 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 | ||
3 | (略) 罚 | 对阻碍、拒绝节能监察 (略) 罚 | (略) (略)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略) 违法用能行为。《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4 | (略) 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 (略) 罚 | (略) (略)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 (略)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 | (略) 罚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 (略) 罚 | (略) (略)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略) 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6 | (略) 罚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略) 罚 | (略) (略)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
7 | (略) 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 (略) 罚 | (略) (略)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8 | (略) 罚 |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能源消费实行包 (略) 罚 | (略) (略)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9 | (略) 罚 |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 (略) 罚 | (略) (略)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略) 罚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 (略) 罚 | (略) (略)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11 | (略) 罚 | 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 (略) 罚 | (略) (略)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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