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华杰 (略) :
本委受理刘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奎劳人仲案字〔2024〕第757号),现已审理终结。依法确认申请人刘鹏与被申请人潍坊华杰 (略) 2020年3月至2024年4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潍坊华杰 (略) 向申请人刘鹏支付拖欠的质保金#元,于本裁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奎劳人仲案字〔2024〕第75 (略) 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