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应急局,各有关矿山企业:
现将《全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2023年3月22日
全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内蒙古阿拉善 (略) “2·22”边坡坍塌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排查矿山安全隐患、狠抓安全防范,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重点矿山安全检查,实施精准帮扶指导,提高监管监察执法能力水平,排查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置一批矿山企业,提高矿山安全标准化水平和事故防控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矿山事故发生,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综合整治。
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部门或乡镇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三、整治时间
2023年3月至12月。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一)企业层面。
1.开展自查自改。各矿山企业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等规定,迅速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聚焦关键岗位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整治、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坚持“一矿一策”、一个系统一个系统“过筛子”、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漏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落实,确保不漏一企、不漏一矿,并形成动态自查自改机制。
2.每月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清单,带头学,确保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三)地方政府层面。
自治区应急厅会同国家矿山安监局广西局组成督导组,对各地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有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是否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是否明确地方政府领导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是否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淘汰落后产能、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无证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及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建设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职责;分管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新上任领导干部是否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五、工作安排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4月底前,其中露天矿山3月底前)。各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全面自查自改方案,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力量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填写《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略) 对所属矿山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自改结束后,各矿山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自查自改报告,连同保证自查自改真实性的承诺书一并报送属地应急局。
(二)重点检查阶段(2023年9月底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执法工作组,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和2023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的矿山名单,聘请专家对照《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逐一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研判不放心的、灾害严重的矿山优先安排检查,对受水害威胁严重和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矿山要在汛期到来前完成检查。对每座(处)矿山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并将检查报告及处置意见通报地方政府,建立“一矿一册”档案。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11月底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计划,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推动企业认真自查自改。发现自查自改走过场、不认真、重大风险研判不准确、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重大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责成企业推倒重来。10月至11月,自治区应急厅将会同国家矿山局广西局组成督导组,对全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抽查检查,抽查矿山的比例河池、百色、桂林、南宁、梧州、贺州、 (略) 不低于4个, (略) 不低于2个。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督导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市应急局要对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深入分析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健全完善一批治本制度并推动落实,进一步夯实矿山安全基础,全面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各市总结评估报告于2023年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应急厅、国家矿山局广西局。总结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重点县(市、区)的“一县一策”、“一企一策”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清单等,形成完整的矿山综合整治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是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坚决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应急局要高度重视,将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推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综合整治工作落地见效。
(三)强化问题处置。对矿山企业自查和综合整治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督促抓好整改,并督促企业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重大事故隐患要由自治区应急厅挂牌督办。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域性问题、老大难问题,要提请地方政府协调推动解决,明确分类处置意见,有非煤矿山的县(市、区)政府年底前要制定辖区非煤矿山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的“三个一批”工作方案,建立三类企业清单,明确“三个一批”工作牵头部门和任务期限。
(四)严格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综合整治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隐患且正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未发现但综合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重处罚,并逐一追查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发现冒险作业的,必须立即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等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帮扶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综合整治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发现超出矿山企业自身整改能力的问题隐患,要开展“一对一”指导服务;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把脉会诊,进行定向帮扶,重点从优化采场布置、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指导推动企业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以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服务提升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水平。
(六)强化舆论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工作落实。
各市要对综合整治任务实施台账化管理,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从3月份起,每月底前分别向国家矿山安监局广西局、自治区应急厅报送1次工作进展及典型案例曝光等情况。
自治区应急厅非煤矿山处联系人:罗昭林,联系电话:0771-*、*(兼传真),邮箱地址:*@*26.com。
国家矿山安监局广西局矿山安全监察处(事故调查处)联系人:欧阳寒礼,联系电话:* 、 0771-*(兼传真),邮箱地址:*@*63.com。
桂应急发[2023]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关于印发《全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wps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