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估报告》显示:(1)标的公司租 (略) 鄂托克旗乌兰镇水厂,目前存在租赁纠纷、待决诉讼。(2)标的公司新建项目敖尔给乎村项目--瓶装水生产线工程正在建设,土地与个人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存在合同的纠纷,未办理出不动产权证,目前该项目诉讼已结束,未进入执行阶段,如因产权引起的纠纷,标的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财务审计报告数据以2023年12月31日的审计报告为准,转让方予以确认。 3、转让方已完成对标的企业全部实缴资本*元的出资义务。 4、本项目其他相关及具体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 (略) 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 5、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6、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标的企业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8、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 (略) 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 (略) 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