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申请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 2、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向交易机构书面提交《产(股)权受让申请书》、《产权受让委托合同》、身份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受让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受让资格。 3、受让方应在项目成交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受让方应在转受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办理标的企业产权变更所涉及的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6、标的企业从资产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期间的权益变化,受让方应当认可并接受。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7、交易机构按照转受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股权转让协议未做约定的,交易机构按照转让方的要求进行划款。 8、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