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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智能家居制造项目(分期)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
2023年11月13日, (略) 组织成立验收组,根据《 (略) 智能家居制造项目(分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和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等的要求,对本项目进行自主验收。验收组现场核查了企业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审阅了相关资料,听取了有关单位的汇报,经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内容、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略) 是一家专业从事智能镜及镜柜生产加工的企业。利 (略) 鹿城区藤桥镇外垟村温州鹿城轻工业园区一期 E-24 地块的自有厂房(共5层)组织生产,占地面积约5306.74m2,地上总建筑面积约13798m2。2021年12月委托浙江华阳 (略) 编制完成了《 (略) 智能家居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1年12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的审批(温环鹿建〔2021〕114号),2021年12月开工建设,2023年8月竣工同步投入试生产;现阶段产能达年产66万套智能镜/镜柜,其中镜片打孔、刻花等工序未建设,检验工序未采用自动检测检验设备,采用人工检验,设备配置未达到环评设计数量,本次做分期验收。 (略) 鹿城区藤桥镇社会职务管理办公室出具地名证明:本项目标准历史地名 (略) 鹿城区藤桥镇外垟村温州鹿城轻工业园区一期 E-24 地块,现标准地名 (略) 鹿城区藤桥镇盛园路72号;员工40人,厂区不设食宿,实行白天单班8小时工作制(夜间不生产),年工作300天。具体建设内容和过程详见验收监测报告。目前,主体工程工况稳定且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具备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条件。
(二)投资情况
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比2.5%。
(三)验收范围
本项目验收范围为 (略) 智能家居制造项目已建部分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及措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经现场调查确认,现阶段产能达年产66万套智能镜/镜柜,其中镜片打孔、刻花等工序未建设,检验工序未采用自动检测检验设备,采用人工检验,设备配置未达到环评设计数量,本次做分期验收;环评设计喷漆废气收集后,经纤维过滤棉,经排气筒引高至楼顶排放,实际建设为喷漆废气经水帘台+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25米高空排放;环评设计喷砂机密闭收集,喷砂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引高至楼顶排放,实际建设为喷砂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塔处理后引至24米高空排放;其余建设情况与环评内容基本一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废气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 (略) 鹿城轻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略) 鹿城轻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湿式设备生产废水和清洗机的清洗废水经引水渠收集至废水收集池。废水经济南蓝 (略) 设计废水处理设施(絮凝沉淀(加聚合氯化铝、聚*烯酰胺)+UF超滤+反渗透)处理后回用于湿式加工及清洗。
(二)废气
项目喷漆废气经水帘台+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25米高空排放;晾干废气无组织排放;喷砂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24米高空排放;激光烟尘均经各自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沉淀,定期清扫地面。
(三)噪声
主要来自设备运行。对高噪声设备采用减振等方式进行降噪,合理布置车间,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玻璃边角料、打捞底渣、废磨料(含边角料)、金属边角料、收集的喷砂粉尘、收集的切割粉尘、其他废弃包装材料、漆渣、废活性炭、废弃包装材料(沾染有毒或感染性)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处置;玻璃边角料、打捞底渣、废磨料(含边角料)、金属边角料、收集的喷砂粉尘、收集的切割粉尘、其他废弃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未使用到过滤棉,故不产生废纤维过滤棉(含漆渣);漆渣、废活性炭、废弃包装材料(沾染有毒或感染性)暂存于厂区内,后续委托浙江中环 (略) 转运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一)废水排放达标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 (略) 生活污水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类、悬浮物浓度和pH值范围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和总磷排放浓度均小于《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浓度限值,总氮排放浓度小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
(二)废气排放达标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 (略) 喷漆废气净化后排气筒的监测结果表明,VOCs、苯系物、*酸酯类、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臭气均低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喷砂废气净化后排气筒的监测结果表明,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验收监测期间, (略) 在现场监测时,根据实际情况在厂界西侧设置3个无组织废气下风向监测点(E、F、G号点位),于厂区内(喷漆车间口)设置了1个厂区内无组织废气监测点(D号点位);两天六次监测结果中,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浓度低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浓度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浓度低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噪声排放达标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于 (略) 厂界东侧(3号点)、南侧(2号点)、西侧(1号点)和北侧(4号点)共设置4个噪声测点。昼间上下午监测中,所有测点噪声排放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昼间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处置情况
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固废已经妥善处置。
五、验收结论
(略) 智能家居制造项目(分期)竣工环境评价手续齐备,环境保护设施已配套建成,验收监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验收监测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环境保护设施的防治环境污染能力总体上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验收组同意,本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六、后续要求
(一)遵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评〔2017〕4号)及有关规定,完善验收报告的相关内容,及时公开并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增强环保意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保管理制度,执行和落实环保工作措施,记录并妥善保存环境管理台账,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料和能源,减少碳排放,预防、控制和消除污染,保持厂区整洁有序,提升绿化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废气的收集系统,提高废气收集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选择碘值在800以上的活性炭,活性炭的用量和更换时间符合废气处理的需求;生产车间加强全面通风,全面通风换气量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规定风量要求。
(四)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等要求定期开展外排污染物的自检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定期检查、维修,使其长期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加强对高噪声设备控制,增加降噪减振措施,生产期间关闭门窗,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五)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源)、监测采样口、环保设施及管道、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的环保标志,在相应的位置悬挂环保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六)进一步加强各种固体废物的收集和管理工作。设置规范的危废暂存场所,规范固废及危险固废处置台账记录,确保固废及危险固废的暂存、转移、处置符合规范要求。
(七)待项目建设完成后,须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对项目组织验收。
七、验收组人员信息
验收组成员信息详见签到单。
验收组成员签名:
(略)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