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10-06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略)-(略)-188
(略) 就202 (略) 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5,000吨
3. 交货地点:陕西省, (略) , (略) , (略)
4. 交货日期:2024-10-23 至 2024-10-31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 (略)
(略) (略) (http://**)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0-24 08:36:32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500 | <3,7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 | ≥1.5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 (略)
2. 交货期间为: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31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 |||||||||||||
长焰煤 | (略)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1.5 |
分月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2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采用汽车运输方式。
一方调整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兆焦/千克)】 | Mt (%) | A【ad】 (%) | V【daf】 (%) | St,d(%) | ST (℃) | HGI | (mm) | |
长焰煤 | ≥4500 | ≤14 | ≥20 | ≤1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1、含水量大于20%;
2、发热量低于3700千卡/千克时买方有权拒收。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或其他发货人】,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轨道衡/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2. 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由买方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 (略) 燃料管理办法(煤质异常管理细则)》掺杂使假或违反制度、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入厂煤质量验收管理标准》。
(2)数量以汽车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收货人汽车衡称重的重量为准。
(3)同期内合同兑现率必须达到90%以上;兑现率在90%—8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1元/吨(含税);兑现率在80%—7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 2元/吨(含税);兑现率在70%—6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3元/吨(含税);兑现率在60%—5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4元/吨(含税);兑现率在50%及以下,结算单价下浮6元/吨(含税)。
(4)卖方在供煤过程中出现分层装车,参杂使假经发现确认时,按照《 (略) 燃料管理办法(煤质异常管理细则)》先关制度执行,作为依据进行实际结算。
(5)最低投标量0.(略)吨。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到厂总煤价
1. 煤价(含增值税),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千卡/千克)/(兆焦/千克)】 | (元/[(千卡/千克)×吨]) | 【月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4500千卡/千克 | 月度 |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下降 | 价格下调额(价格或比例) 元/[(千卡/千克)×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长焰煤 | Qnet,ar (千卡/千克) | 4400≤-<4500 | 1-100千卡/千克 | (略) | 4500 | 【月/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价格增减额 |
4300≤-<44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2 | 4500 | 【月/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价格增减额 | ||
4200≤-<43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3 | 4500 | 【月/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价格增减额 | ||
4100≤-<42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4 | 4500 | 【月/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价格增减额 | ||
4000≤-<41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6 | 4500 | 【月/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价格增减额 | ||
3500≤-<4000 | 1-100千卡/千克 | 每增降低1-100千卡/千克下浮0.003 | 4000 | 【单批次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4000千卡/千克对应增减额-价格增减额 | ||
3500以下 | 按(略)/(千卡/千克)×吨结算 |
②【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扣款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长焰煤 | 硫分St,d(%) | 1% | 0.01% | (略)/吨 | 1 | 月加权/单批次 | (加权/单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水分Mt (%) | 14% | 0.01% | (略)/吨 | 14 | 月加权/单批次 | (加权/单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挥发分V【daf】 (%) | 20% | 0.01% | (略)/吨 | 20 | 月加权/单批次 | (加权/单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3) 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指标名称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长焰煤 | 数量(吨) | 全额 | 质量调整+调节价格 | ||||
五、 结算及付款
1. 双方存在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 (略) 理:
在交货后【3】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争取对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
2.买、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
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合同到期次月15-25日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4.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次月10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的货款。
5. 付款方式:现汇。
6.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无。
竞价保证金
1) (略) 场煤的竞价单位,在竞价开始前,须先向 (略) 缴纳(略)元(大写:(略)(略)万元)竞价保证金,中选后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保证金只能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汇款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信息一致,并注明竞价保证金。转款信息:
收款单位: (略)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渭南行政中心支行
帐号:(略)(略)
3)中标单位合同执行完毕,无任何纠纷,保证金全额无息归还。
4)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a)中标单位在合同期限内,出现任何经济纠纷及违反招标方管理制度的行为,在问题未解决、责任未落实前;
(b)因为中标单位的原因,未能履行合同有效期内供应量的30%,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联系人:冯枭 联系电话: 0913-(略)
5、结算方式:一票结算,煤款按热值以卡计价。
6、付款方式:当月供煤结束后,次月10日前卖方联系买方验收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并以此向买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收到发票、结算单后15日内办理结算。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向买方住 (略) 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 (略)
2. 联系人:冯枭
3. 联系电话:(略)
八、备注
受 (略) 委托,中国 (略) 由大唐 (略) 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 (略) 。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略) 《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 (略) 收款银行:中国 (略) 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略)21 大额支付行号:(略) 税务登记号:(略)MA5TGN5W6D 邮寄地址: (略) (略) 银 (略) 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略) (略) 首页。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