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略) 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略) 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略) 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建 (略) 审计监督全覆盖,根据实际工 (略) 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略) 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 (略) 为,在 (略) 省范围内执业;
(二)具 (略) 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 (略) (略) 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三)审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并具有符合项 (略) 需的工程师以上职称;参加项目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相 (略) 服务业绩,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够 (略) 审计工作;
(四)自愿承诺工程造价总审减率在5%以内的,只支付基本服务费,超过5%的按有关规定支付审减奖励。基本费用和审减奖励按照《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略) 。
二、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概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 (略) 单位资质证书、年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近三年内的主要业绩及合同复印件;三份代表性的审核报告书;
(六)全部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包括本单位在职人员和固定聘用人员,以后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需从中选派)及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包括年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 (略) 的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的复印件;
(八)质 (略) 控制制度;
(九)申请表《 (略) 参与政府投审计中介机构报名表》;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的监督管理办法
(略) 将与进 (略) 会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承诺书,并负责对中介机构 (略) 全程监督管理, (略) 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时取消聘用资格,三年内不得在本辖区承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的业务。同时, (略) 门给予除名,并予以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聘用机构和人员与施工方等串通造成审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三)经复核再核减率超过5%(含5%)的;
(四)聘用机构和人员接受施工方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的;
(五)违反审计纪律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的具体管理及考核监督办法由 (略) 另行制定。
四、 (略) 会中介机构
从符合 (略) 会中介机构中优先选择3家。
五、报名时间
符合 (略) 会中介机构请于 * 日14:30分前将有关资料报 (略) 公 (略) 政府产权交易股,开标时间 * 日下午15:00分。
集中采购机构: (略) 公 (略)
电话及传真:0873- *** 。
联系人:杨女士 李先生 郭女士
招标单位: (略)
联系人:孙罗玉、张如丽
联系电话: ***
附件:1.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 (略) 参与政府投资审计中介机构报名表
(略) 公 (略)
* 日
附件1: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略) 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略) 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红河 (略) 关于印发红河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 *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略) 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略) 分使用中央资金及地方各级政府专项性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略) 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是本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 (略) 政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 (略) 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 (略) 门管理的国外援 (略) 会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
(一) (略) 情况;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监理等建设 (略) 的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真实、合法情况;
(五) (略) 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七) (略) 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的情况;
(八)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九)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十)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情况;
(十一)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收费情况;
(十二)项目债权债务情况;
(十三)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
(十四)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会同发改、 (略) (略) 门确定年度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被确定为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 (略) 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资料(投资计划、资 (略) 排和项目实施情况)在建设项目开工后60日内提交审计机关。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编制竣工结算报告3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建设项目资料,接受竣工决算审计。未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职权对竣工 (略) 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完整资料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 (略) 门的批准文件;
(二) (略) 、投标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及有关变更资料;
(四)内部审 (略) 控制制度资料;
(五)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工程竣工初验报告;
(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八)设备、材料采购及其出入库资料;
(九)工程竣工图、决算表及其他竣工资料;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在签定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建设项目预留不低于工程总造价20%的待结价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束,预留5%质量保证金后结清工程价款,否则造成多支付工程价款形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 (略) 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审计项目的投资规模和技术要求,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具有 (略) 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
审计机关选择 (略) 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应按照《 (略) 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的要求, (略) 等竞争方式选择。其聘请或委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审计机关根据 (略) 制定。
第十二条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工作 (略) 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以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本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实际,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以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了切实解决审计机关工作经费不足的实际,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作经费参照2015年完成项目情况每年核定为30万元。
审减奖励按照 (略) 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审减金额5%给予补助,审减额为送审投资与审定投资的差额。
(二)审计机关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具有 (略) 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 (略) “一事一议”,参照《 (略) 省 (略) 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云价收费〔2012〕4号)办理,即:
委托费用=基本费用+审减奖励
1.基本费用核定标准如下:
(1)项目投资审定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委托费用为1万元。
(2)项目投资审定额在101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委托费用为3万元。
(3)项目投资审定额在501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委托费用为5万元。
(4)项目投资审定额在1001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委托费用为8万元。
(5)项目投资审定额在5001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委托费用为13万元。
(6)项目投资审定额在1亿元以上的,委托费用为15万元。
(略)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在上述各档费用的基础上相应提高50%支付。
2.审减奖励付费标准按照送审投资与审定投资的差额计算。审减奖励按审减额的5%支付(在政府审减奖励经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 (略) 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必审制。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 (略) 理处罚决定。审计发 (略) (略) 理的事项,应 (略) (略) 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 (略) 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 (略) 审计程序、廉政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审计机关或有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15年10 (略) 。
附件2:
(略) 参与政府投资审计中介机构报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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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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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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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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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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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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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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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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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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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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