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9日我局对辽宁 (略) 2000t/a PERT型管、PE管、PPR管建设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略) 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
新环审[2023]04号
关于辽宁 (略) 2000t/a PERT型管、PE管、PPR管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 (略) :
你单位《辽宁 (略) 2000t/a PERT型管、PE管、PPR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内容:
辽宁 (略) (略) (略) 厂房, (略) (略) 新抚区华山工业园区D区12号,投产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新建2000t/aPERT型管、PE管、PPR管生产线一条,主要生产设备包含一台搅拌机,两台塑料挤出机,产品主 (略) (略) 用于供暖管道生产。厂房内设原料堆场(占地约100m2)、成品场地(占地约20m2)、危废暂存间(占地约6m2),新建两座60m3水罐,建立生产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本项目用地面积520m2,总投资100万元。
建设规模:2000t/a PERT型管、PE管、PPR管。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塑料挤出废气位于塑料挤出机(2台)的机头位置,在机头位置安装可开闭式隔离罩,在生产过程中关闭隔离罩,将集气管道连接至隔离罩上,负压收集隔离罩内挤塑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1台)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排气筒(直径0.4m)排放。本项目采用的颗粒活性炭碘值不应低于800mg/g。有组织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项目生产废水主要用于管材挤压成型过程中的冷却,废水经2座循环水罐(60m3)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作业人员6人,生活废 (略) (略) 办公楼内卫生间收集,排入城镇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3、购置低噪声设备,加装基础减震等措施,所有设备均安装在封闭厂房内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要求
4、生活垃圾委托环卫处理;废塑料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加工破碎后,回用至生产环节,不外排;废润滑油和废活性炭暂存于符合要求,且设有明显标识牌的的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定要求执行,废活性炭需要每年更换6次,要求有购买、更换、使用记录等相关台账。
5、项目新建1个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进行重点防渗,厂房为一般防渗区,按规范和标准做好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9、如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改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项目运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四科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