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略) (略) 年产*套修理工具箱及*套教具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4〕80号 | 2024年11月4日 | 见附件 |
2 | 关于金华 (略) 配套汽车主机厂车身冲压及焊接零部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4〕81号 | 2024年11月4日 | 见附件 |
3 | 关于浙江 (略) 年产600吨*纶纤维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4〕82号 | 2024年11月4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1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4〕82号—浙江 (略) .pdf金环建婺〔2024〕81号—金华 (略) .pdf金环建婺〔2024〕80号— (略) (略)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