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37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
发布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核医学科机房及配套场所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
关键词: | 文??号: | 皖环函[2024]19 | |
信息来源: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 发布日期: | 2024-02-05 09:56:45 |
发文日期: | 2024-02-05 09:56:45 | 生效日期: | 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索引号: | */*-0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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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发布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核医学科机房及配套场所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发布日期: | 2024-02-05 09:56:45 |
关键词: | |
信息来源: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
文??号: | 皖环函[2024]19 |
发文日期: | 2024-02-05 09:56:45 |
生效日期: | 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略) 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4〕19号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核医学科机房及配套场所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略) (略) :
《 (略) (略) 核医学科机房及配套场所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参考《报告表》结论,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环评估函〔2023〕217号)和专家组的技术评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建设项目内容
(略) (略) (以下简称“医院”) (略) (略) 胜利中路38号,
本次改建的核医学科工作场所位于门诊一部负一层,拟将核医学科划分为显像诊断区、碘治疗区、敷贴治疗区,设置SPECT-CT机房、PET-CT机房、分装质控室、留观室、敷贴室、敷贴储源室、放射性药品储存室、放射性废物暂存室、PET-VIP候诊室(为单人间)各1间和SPECT候诊室(均为5人间)、PET候诊室(均为两人间)、*亢留观室(均为单人间)各2间等功能用房及护士站、控制室、医生办公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约2100m2。本项目的核技术应用具体情况见附表。
该项目符合辐射实践正当化的原则,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后,对周边环境、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的环境影响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我厅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期间应重点关注事项
(一)本项目施工期主要是对一部门诊负一楼(原停车场)区域改建为核医学工作场所,为防护施工,包括各功能用房及辅助用房墙体的建设、机房内部装修、机房防护门、观察窗等辐射防护措施和设备的安及调试,涉及改造区域和工程量较小,施工期产生的少量废水和固体废 (略) 现有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设备在安装调试阶段会产生辐射影响,本项目涉及射线装置的迁移、安装和调试应由设备厂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医院配合设备厂家专业人员加强安装调试现场的辐射安全管理,保证在此期间内核医学工作场所设置的各类辐射安全防护措施正常运行。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对施工噪声、扬尘和建筑垃圾的管理和控制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施工区域设置围挡,及时清理产生的建筑垃圾,使用预拌砂浆,装修工程中的涂料或粘合剂使用低挥发性产品,把施工期对周围功能单元的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各辐射工作场所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辐射防护屏蔽设计要求建设,并按照《报告表》辐射工作场所各用房屏蔽设计的核算结果优化辐射防护设计和施工工艺,确保《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中的相关要求得到落实。
(三)医院应严格落实放射性废气、废水、固废治理措施和管理规定,按照《报告表》要求分别建立送风管道、相应独立的排气管道和大于或等于容量要求放射性废液衰变池、规范配备危废暂存库,确保产生的废水、放射性废物和废气排放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排放 (略) 环境保护局《 (略) 区截污入网企业污水排放标准的通知》(蚌环字[2010]171号)文中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 1198-2021)和《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中的相关规定。
(四)项目运行期,医院应严格落实《报告表》要求, (略) 区厂界的昼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周围声环境保护目标处噪声也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五)医院应按照《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和《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要求设置固定式辐射剂量监测仪和防护用品,确保职业人员和公众人员辐射剂量均可以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剂量限值要求;剂量监测仪应有异常情况下报警功能,其显示单元设置在控制室内或机房门附近,能满足核技术应用项目监测需要,日常做好记录分析工作。
(六)医院应严格落实《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和《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中关于药品转运时药箱盛装固定、联锁装置、标志、急停开关、视频监控、对讲交流系统的设置要求。同时规范设置保卫值班室、入侵警报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七)新增辐射工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履行职业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个人剂量监测制度,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八)医院应于每年年底前对全年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评估,并于次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评估报告。
三、请该项目任意一台设备使用前,向我厅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及时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本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院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局,并向该局报告说明本项 (略) 门诊一部大楼(为2007年将门诊部拆除后原址新建门诊楼),于2007年10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环境保护局)批复(蚌环许[2007]4号)至2023年10月20日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原因,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5日
附件
本项目核技术利用情况一览表
放射源 | |||||||||||||
序号 | 放射源名称 | 数量 | 单枚活度(Bq) | 放射源类别 | 工作场所名称 | 使用情况 | 备注 | ||||||
68Ge | 2 | ≤6×109 | Ⅴ | 核医学科 | 拟购 | 校准源 | |||||||
2 | 22Na | ≤7.4×107 | Ⅴ | 拟购 | 校准源 | ||||||||
3 | 90Sr-90Y | ≤1.48×109 | Ⅴ | 拟购 | 敷贴治疗 |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 |||||||||||||
序号 | 工作场 所等级 | 核素 名称 | 拟申请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Bq) | 年最大使用量(Bq) | 工作场所名称 | 使用情况 | 备注 | ||||||
*级 | 99mTc | 1.85E 07 | 4.63E 12 | 核医学科 | 拟使用 | 显像诊断 | |||||||
2 | 18F | 5.55E 06 | 1.39E 12 | 显像诊断 | |||||||||
3 | 89Sr | 2.96E 06 | 1.48E 10 | 恶性肿瘤的骨转移止痛 | |||||||||
4 | 131I | 1.48E 08 | 7.40E 10 | 粒子植入 | |||||||||
5 | 125I | 1.85E 07 | 9.25E 11 | *亢治疗 | |||||||||
射线装置 | |||||||||||||
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数量 | 管电压 (kV) | 管电流(mA) | 射线装置类别 | 工作场所名称 | 使用 情况 | 备注 | |||||
SPECT(CT部分) | ≤140 | ≤800 | Ⅲ | 核医学科 | 拟购 | / | |||||||
2 | PET-CT(CT部分) | ≤140 | ≤800 | Ⅲ | / |
附件: (略) (略) 核医学科改建项目(报批稿)-完整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