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盛元略有限公司关于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SYH(MS)ZB ## C】质疑函答复
质疑人:X略
联系地址:X市X区初阳路略房3栋215号
法定代表人:黄惠惠
委托代理人:蔡志
联系电话: ##
邮编: ##
X略:
我公司于2018年2月12略以直接送达方式递交的关于“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SYH(MS)ZB ## C】”项目的质疑函。
我公司略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略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1:《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竞标人须知”第5.6.1项要求(采购文件第五页)“▲注:以下材料均要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竞标人单位公章”,我公司完全按照文件要求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提供的报价表、商务响应表、技术规格偏离表、设备配置清单、售后服务承诺书文件格式中略单位公章并由委托代理人签名,并且我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完全按照“竞标人须知”中(第15页至26页)规定的响应文件略编制。但在磋商当天即2018年#月#日下午4点37分,磋商小略委托人,认为我公司提供的响应文件不符合编制要求,认定我公司竞标无效,并未给出合理说明。
答复1:《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竞标人须知”第5.6.1项强制性要求“▲注:以下材料均要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竞标人单位公章,必须提供,否则其竞标无效”
。但贵公司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表仅在尾页签名并加盖竞标人单位公章,部分报价表的材料组成页面并未加盖竞标人单位公章。经磋商小组成员一致评定未加盖竞标人略分报价表为无效响应,故X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2:根据其略工作人员之间的熟悉表现,及有略相关系统软件产品,有串标嫌疑。
答复2:贵公司并未提供证明其他竞标人有串标嫌疑的任何材料。故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根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3:此次磋商活动的评审方法采用评分制,最终未公布各竞标人的最终报价及竞标分数。
答复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略令第658号)第四十三条:“中标、略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我公司按照要求于2018年#月#日在中略、X壮族自治略、X公略网上发布略。故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根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略述,由于贵公司本次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根据《X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略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规定,略理。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桂财采[2006]11号文件即《X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略理办法》,有向同级政府采略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略门备案。
特此复函。
X盛元略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