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泰州 (略) 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足额承担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裁定宣告泰州 (略)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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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 (略) 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公告.pdf 下载
因泰州 (略) 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足额承担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裁定宣告泰州 (略)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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