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记录
原1:招标文件《附件03主要辅机设备最低性能要求》中“八、除灰渣主要设备最低性能要求,(四)压缩空气后处理装置1.1条”予以删除。
原2:招标文件《附件02 主要辅机设备技术规范书》中“16.2.3.2本工程炉内脱硫效率80%,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脱硫效率≥98.2%,脱硫总效率≥99.64%,SO2排放浓度按35mg/m3控制。”
现变更2:招标文件《附件02 主要辅机设备技术规范书》中“16.2.3.2本工程炉内脱硫效率≥47%(校核煤2),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脱硫效率≥99.5%,脱硫总效率≥99.735%,SO2排放浓度按35mg/m3控制。”
原3:招标文件《附件03 主要辅机设备最低性能要求》中“十一、脱硫系统主要辅机最低性能要求2.7 本项目烟气脱硫按炉内+炉外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工程炉内脱硫效率80%,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脱硫效率≥99.5%,脱硫总效率≥99.735%,SO2排放浓度按35mg/m3控制。”
现变更3:招标文件《附件03 主要辅机设备最低性能要求》中“十一、脱硫系统主要辅机最低性能要求 2.7 本工程炉内脱硫效率≥47%(校核煤2),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脱硫效率≥99.5%,脱硫总效率≥99.735%,SO2排放浓度按35mg/m3控制。”
原4:招标文件《附件06 三大主机设备技术规范及最低性能指标要求》中“六、三大主机技术偏差表1投标方要将拟选定的三大主机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汇集成表,无论差异多少,均应列在偏差表中。否则,招标方认为投标文件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差异表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由于制造厂产品的特点造成的结构性差异,但该部分的差异应能满足技术条件要求,填写在表9.1中;第二部分为与本招标文件不符合的,与本规范有异议的内容,填写在表9.2中。”
现变更4:招标文件《附件06 三大主机设备技术规范及最低性能指标要求》中“六、三大主机技术偏差表1投标方在投标时针对三大主机的技术要求,若发现漏项、错项或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差异,应汇集成表,无论差异多少,均应列在偏差表中。在投标方进行三大主机招标时,投标人参照本技术规范和投标时提供的技术偏差表,招标方参与确认完善三大主机招标文件,完成本工程三大主机的招标。否则,招标方将认为投标文件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差异表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由于制造厂产品的特点造成的结构性差异,但该部分的差异应能满足技术条件要求,填写在表9.1中;第二部分为与本招标文件不符合的,与本规范有异议的内容,填写在表9.2中。”
其余内容不变。
云南 (略) (略)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