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2、截至2022年11月30日,债权本金人民币169,568,365.66元,利息66,177,140.36元,罚息39,235,975.33元,案件受理费902,412.00元,保全费10,000.00元,共计275,893,893.35元。2023年1月, (略) 第二 (略) 出具执行裁定书[(2022)津02执恢205号],恢复执行原申请 (略) (略) 与被 (略) 雍 (略)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津0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首执案号为(2019)津02执510号, (略) 第二 (略) 作出(2022)津02执异259号执行裁定书,裁 (略) (略) 为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后,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63,486.69元发还申请执 (略) (略) 。已通过强制执行发还的4,563,486.69元归本次债权 (略) (略) 所有,不再转给受让方,本此转让约定的转让价款不因此发生任何调减。3、债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担保情况。4、关于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特别说明:经核实帐外千吉花园一期项目中涉及的江苏中南建筑 (略) (南通建 (略) )应付账款账面价值1,250,000.00元。2022年8月 (略) 红 (略) 作出(2022)津0106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书,天津泰达恒 (略) 给付江苏中南建筑 (略) 相应的工程款及所欠工程款利息共计3,810,000.00元,同时于2022年12 (略) 红 (略) 判决天津泰达恒 (略) 支付江苏中南建筑 (略) 合同款*.00元以及所欠付的工程款利息。对案件受理费24034元、减半收取12019元,保全费5000元由泰达恒生负担,泰达恒生一期项目名下银行存款被查封3,810,000.00元作为应承担工程款的偿还资金。5、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截止评估基准日,债务人企业办公地 (略) 河西区卫津南路21号新金龙大厦三层301、302室,由天津泰达恒 (略) 承租无偿提供给债务人企业使用,租金实际付款方为千吉花园一期,出租方为天津域 (略) ,租赁期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6、关于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特别说明:对千吉花园一期项目,土地增值税需将天津泰达恒 (略) (以下简称泰达恒生)独立开发项目千吉花园二期及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千吉花园一期合并汇算清缴, (略) 为主体进行缴纳。评估人员仅取得2017年9月25日由天津瑞德税务师事务所鉴证并出具的津瑞德鉴字(2017)第43号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未出具正式版本):对天津泰达恒 (略) 销售“千吉花园”项目截止2017年8月31日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鉴证,以及相关土地增值税审核报告:对部分项目发生金额进行调整,本次评估依据审核报告中土地增值税基础上进行测算,评估人员同时考虑后期千吉花园一期部分房产出售应确认的收入,汇总后得出项目整体收入及项目支出,以整体口径核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及营业税金及附加,最后根据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计算土地增值税。双方原合作协议未对一期、二期税费的分摊进行约定,因此一期、二期项目所涉及的税费分摊根据双方协商的千吉花园整体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原则进行测算。本次评估报告仅根据上述资料测算土地增值税及所得税,最终千吉花园一期、二期清算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所得税以税务机关最终核定为准。7、截止评估基准日,雍金地产账面记录二连里项目应付工程款项,以及账外核算千吉花园一期工程项目由于均未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本次评估仅以债务人申报的账面记录的应付款项为准进行核实,评估人员取得雍金地产二连里项目以及千吉花园一期工程项目台账,核实合同金额、已付工程款等,同时了解到所涉及到的工程合同施工项目均已完工。8、经核实, (略) 雍 (略) 银行存款均处于冻结状态,冻结涉诉原因均与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债权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