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住房和 (略) :
报来《关于申请划拨平#运河工程旧 (略) 理厂迁建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灵政函〔2024〕330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旧州镇张高村委、面积为5764.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单位,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宗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不收取土地划拨价款(契税、土地登记发证费、规划报建费等不属于土地划拨价款的费用由使用权人支付)。
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0.1,建筑密度≤10%,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4G〕64号核定为准。
四、宗地按现状条件交付土地使用,地上附着物由使用权 (略) 理并承担所需费用。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五、请凭本批复及其他相关材料及时到县不 (略)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