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城镇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及征求意见公告
来源:政法委发布时间:2024-01-31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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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文件精神,现对兴和县城镇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公示如下:
一、拟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5〕713号)要求, (略) 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结合实际,拟调整兴和县城镇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为0.95元/吨;污水处理收费范围:兴和县城镇居民。
二、评估主体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单位为兴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张小平
电话:*
三、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内蒙古 (略)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 (略) 盛世嘉华C座7楼
联系人:李成
电话:*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公示对象为兴和县城镇居民。
主要征求公众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态度,征求公众对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看法,主要关注可能存在问题。公众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1.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对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2.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对环境、生态的影响。
3.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对居民生产、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4.您认为还需补充的其他方面意见和诉求。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及时间
1.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
2.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以信函、电话等方式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和评估单位联系反馈。
3.公众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有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提出。
内蒙古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