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农发〔 * 号
(略) 市 (略)
关于下达 (略) 区2016年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发展试点结转资金果蔬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
各项目实施单位:
根据《 (略) 关于申报财政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发展试点的通知》(渝财农〔2015〕76号)、《 (略) 关于下达财政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发展试点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 * 号)、《 (略) 市 (略) (略) 市 (略) 关于重新上报市级财政支持 (略) 区2015年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备案的请示》( (略) 财农〔 * 号)、《 (略) 市 (略) 关于组织申报 (略) 区2016年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发展试点结转资金果蔬项目的通知》( (略) 农发〔 * 号)、《 (略) 市 (略) 关于印发< (略) 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略) 财农〔 * 号)和《 (略) 市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 (略) 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略) 农发〔2017〕52号)等有关要求,现将市级财政支持 (略) 区2016年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发展试点结转资金果蔬项目建设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 (略) 农发〔 * 号文要求上报的申报表,经区农委、 (略) (略) 严格公正评审,研究确定了雷 (略) (略) 建设等7个 (略) 区2016年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发展试点结转资金果蔬项目,在 (略) 临空都 (略) 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内容、财政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见附件1。
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额度必须符合渝财农〔2015〕76号、渝财农〔 * 号、 (略) 农发〔 * 号、 (略) 财农〔 * 号、 (略) 农发〔2017〕5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严格规定用途使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 (略) 、购置办公车辆和设备以及发放员工工资津贴等支出,严禁列支办公费、接待费、会议费、劳务补助和以学习考察为名的参观旅游支出。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略) 列建设任 (略) 列建设标准抓紧组织实施,经批复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必须按照 (略) 农发〔2017〕52号文件(附件3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的项目实施 (略) 。凡 (略) 项目实施变更程序擅自变更并实施的,由区农委、 (略) 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也不予区级验收,且三 (略) 项目申报。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倒排计划、加快建设进度,加强项目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管理,务必于 * 日前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要加强资金项目管理,按照 (略) 列项目名称设置项目资 (略) 细账,实行专款明细账核算,加强账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项目任务完成并经实施单位自检自查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于 * 日前向区农委书面申请区级竣工验收。区农委、 (略) 会同 (略) 门将于 * 日前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总结汇报,查阅项目工程档案资料、财务资料、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审核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财政补助资金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区级验收中,实施单位必须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单位由区农委聘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审计)等,看 (略) (核实或复测工程质量相关数据等)等方式集中开展区级验收(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建设内容与实施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内容一并验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以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验收专家组意见)为主要依据,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相关程序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凡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的实施单位, (略) 形成的资产不能转为固定资产,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先建后补”项目,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五、自项目建设任务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未开工建设的,收回财政补助项目,重新立项安排。对项目实施单位超过规定竣工时间1个月,实施单位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区农委将不予验收,并将项目重新调整,2年内取消实施单位的农业项目申报资格。对不按批复的方案(初步设计)组织实施的、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违反规定建设程序、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三 (略) 项目申报;情节特别严重,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和收回补助资金等,以后 (略) 项目申报;触犯法律法规的移 (略) 理。
六、 (略)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 (略) 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农业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农业生产资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出现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