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变更登记告知书
棣行审撤告[2025]第001号
无棣蓝运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
(略) 场 (略) 调查的你合作社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一案, (略) 调查完毕,调查终结报告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略) 拟作 (略) 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在2014年1月9日办理的变更登记过程中,无棣蓝运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材料中所使用的章程修正方案全体社员签字均无法证明本人知情或者签字,范明辉对无棣蓝运种植专业合作社变更情况知情,该合作社股东范海滨等117人身份信息无法查询到,该合作社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变更登记,根据该合作社股东范海滨117人身份信息错误,在2015年4月28日变更的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决议全体社员签名涉嫌存在虚假。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无棣蓝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月9日和2015年4月28日取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 (略) 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你单位及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 (略) 理决定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公示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公示期结束五个工作 (略) 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文华
联系电话:0543-(略) 、(略)
无棣县行政 (略)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