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 (略) 民: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略) 的有关规定, (略) (略) 将重新制定《云南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从2024年11月10日至2024年11月19日。对《云南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于11月19日17:00点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 (略) (略) ,为谢!
联系人∶陈尧、詹凌学
联系电话:0883-#
邮寄地址: (略) (略) 285 (略) (略) 专卖办公室,邮编:#。
《云南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略) 的有关规定,结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 (略) (略) 范围内烟草制品零 (略) 管理。本规划发布之前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期间变更原许可范围的,按照本规划执行。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为卷烟、消费性烟丝、雪茄烟,不包含其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电子烟 (略) 按照《云南省电子烟 (略) 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或“雪茄烟本店零售”。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按其许可范围分为卷烟雪茄烟零售点及雪茄烟零售点。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 (略) 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 (略) 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 (略) 。
第五条 (略) 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 (略) 标准。
第二章 卷烟雪茄烟 (略) 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 (略) 域总量控制方 (略) 。 (略) 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15‰比例设置雪茄烟零售点。
第十二条 雪茄烟零售点应当具备独立 (略) 域,满足雪茄烟品吸及从事雪茄烟经营的相关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雪茄保湿房、雪茄保湿柜、雪茄烟保湿盒、雪茄烟保湿袋等用于雪茄储存管理养护的)。
第十三条 雪茄烟零售点的规划数及已设置数不与其他许可范围的零售点合并统计,在测量间距时也互不为参照物。
第十四条 雪茄烟零售点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持证户,变更许可范围的,应符合相应零售 (略) 的规定。
第四章 限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略) 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 (略) 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 (略) (略) 域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 (略) (略) 域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30米以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 (略) 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五章 特殊情形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申请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结合实际放宽办证条件: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 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 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 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 (略) (略) 集体研究并向上级州(市) (略) 报备,放宽办证条件。
以上特殊群体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执行。
第十七条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 (略) 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申请变 (略) (略) 格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
第十八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 (略) 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略) (略) 格申请新办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区零售 (略) 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暂不 (略) 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且 (略) 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云南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1年12月29日起实施的《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云南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公示表
3.云南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略) 格示意图
4.云南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5.云南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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