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院报送《 (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汝州市地母庙街 49 号, (略) 会信用代码: *** MA47R8CR7W。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在开工建设前,你院须依法取 (略) 、 (略) 、 (略) 、 (略) 等 (略) 门的相关手续。
三、 (略) 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院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监理机构对本项目施工建设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工程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若涉及其它污染物排放,执行现行标准。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保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废、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工程项目施工及营运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建设期,施工过程中将严格按照豫环攻坚办〔2021〕20号文要求,做到“六个百分之百”。营运期,所有涉及挥发试剂的操作均在通风橱中进行,通风橱通风管道末端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抽风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后引至屋顶排放;中药煎药房的生产采取负压工作环境,中药熬制异味经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楼顶排放; (略) 理站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 (略) 理后经22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1993)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 -1996)的限值要求;天然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废气通过10m高的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 -2021)的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门诊治疗、职工生活、病房废水排至对 (略) 理;所有化粪池内的 (略) (略) 理站(处理工艺“沉淀+消毒”) (略) 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汝州 (略) 理 (略) 理, (略) 理站排水水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2005) (略) 理标准及汝州 (略) 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高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隔声、定期维修保养等噪声控制措施,满足《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08)1类。
4.固废:落实固体废物各类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固废应按《报告书》要求分类收集、 (略) 置利用,一般固废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 -2020),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 -2023)要求;同时需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 (略) 置技术规范》要求;生活垃圾经收集 (略) (略) 理。
5.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防止污水渗漏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从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等方面采取措施,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厂区不同区域采取采取不同的地下水防渗控制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6.清洁生产:企业应加强科学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确保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按时按要求对各项污染因子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你院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程序及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 (略) 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项目《报告书》批复后,如果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该《报告书》 (略) 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由汝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机构:平顶山 (略) (略)
联系地址:汝 (略) 324号
联系电话:0375- ***
邮编: ***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平顶山 (略)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