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环建表字〔2023〕76号
关于《 (略) 炼铁总厂焦化分厂工源厂区新建危险废物贮存库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炼铁总厂焦化分厂工源厂区新建危险废物贮存库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3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平山区 (略) 炼铁总厂焦化分厂工源厂区现有厂区内,项目总投资为39万元,环保投资39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00%。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1座危险废物贮存库,为一层建筑,占地面积为180m2(12m×15m),建筑面积180m2。危险废物贮存库内设有装卸区、存储区、导流渠和废液收集池、工具间,占地面积分别为20m2、143m2、4m2和1m2、12m2。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单),本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工地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连续、封闭的围挡,严禁现场露天搅拌,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采取定期洒水等措施后,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就地泼洒抑尘或设备清洗,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厂区污水管网,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作为工业水回用;通过选择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避免夜间施工后,施工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建筑材料边角料、现有危废临时暂存库拆除的垃圾可回收的综合外售综合利用,不可回收 (略) 环卫部门运至指定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委托环卫清运。现有危废临时暂存库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案。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危险废物贮存库产生的非*烷总烃由负压收集后,经1套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59)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新建的危险废物贮存库为全封闭结构,废润滑油利用170L的铁桶加盖密闭包装、废油桶加盖密闭包装、废活性炭采用覆膜吨袋封闭包装,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员工均由厂区现有职工调配,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机械噪声经过选择低噪声设施、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处理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180m2)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采取分区防渗管控措施,贮存区、导流渠、裙角以及废液收集池、工具间作为重点防治污染区(Mb≥6.0m,K≤1.0×10-7cm/s),并采取隔油措施。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本项目涉及的风险物质为废润滑油等油类物质、废油桶和废活性炭,均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内,设置事故状态下水体三级防控体系,导流渠和废液收集池作为一级防控设施,中间事故缓存设施(1座1515m3事故应急水池)作为二级防控设施,末端事故缓存设施(厂区内1座污水处理站)作为三级防控设施,事故发生时可将污染废水通过排水泵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严格规范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落实监控措施,制订日常巡检规程,落实应急物资等措施,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等。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总量确认书认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略) 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辽宁沃尔德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