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示作废。联系地址: (略)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2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0578-(略)。 | |||||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名称) | 公示天数 |
1 | 浙龙集用(1992)字第02-24-071号 | 方银水 | 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 | 八都镇松际村(略)乃 | 15个工作日 |
1 | 浙龙集用(1992)字第02-24-072号 | 方长林 | 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 | 八都镇松际村(略)乃 | 15个工作日 |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2024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