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跨汾河大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如数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批情况
批准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晋政地字〔2024〕523号
批准时间:2024年9月30日
批准面积:1.3000公顷(合19.5亩)
二、批准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用途
征收地块权位于刘村镇南芦村汾河两岸,国有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为1.3000公顷(农用地0.2067公顷,建设用地0.0603公顷,未利用地1.0330公顷)。批准土地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略)号)确定的规划用途以划拨方式供地。
上述用地四至范围具体以勘测定界为准,土地用途以最终的规划条件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范围不涉及农业人口的社会保障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以及补偿事宜
已获批准征收的土地自批准之日起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略) 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已与土地所 (略) 汾河文化 (略) 服务中心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与土地使 (略) 汾河文化 (略) 服务中心签订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 (略) 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按照土地征收协议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足额补偿到位。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