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2404-*-89-05-*
光大生物能源(盱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光大生物能源(盱眙)有限公司盱眙生物质能热电项目新增供热锅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盱眙经济开 (略) 18号,扩建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不新增用地面积,新建1台50t/h低温低压秸秆捆烧炉锅炉,仅对外供热,不参与发电。扩建项目建成后,全厂形成2×55t/h锅炉+1×50t/h锅炉+1×C20MW抽凝机组+1×25MW发电机组运行,一台20t/h锅炉备用,可实现最大外供汽量106t/h,发电装机容量及发电量保持不变。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 (略) 。扩建项目超滤浓水和锅炉定排污水回用于一期项目冷却塔冷却补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自
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表1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要求;EDI浓水回用至纯水制备工序,作为原水制备纯水;扩建项目少部分反渗透浓水用作烟气脱硫用水,剩余反渗透浓 (略) 两侧集水管沟收集的地面冲洗废水以及一期反渗透浓水合并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接管至盱眙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50t/h锅炉采用分级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经SNCR-SCR脱硝+CFB-FGD脱硫(小苏打脱硫备用)+多管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4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扩建项目灰库除灰废气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DA007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燃生 (略) 建成区”浓度限值,氨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新建锅炉采用SNCR-SCR脱硝工艺”浓度限值;DA008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
上料间为密闭式,设有顶棚和彩钢瓦围挡,散落在地面的秸秆料渣由工业吸尘器每日清扫收集后送入上料链斗;生石灰筒仓仓顶自带除尘器,筒仓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灰库卸灰装车废气采取封闭卸灰区、喷雾降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尿素储罐呼吸废气无组织排放。单位边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其他颗粒物”排放限值,厂界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机油(HW08)、废机油桶(HW08)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水处理污泥外售有资质制砖厂综合利用,炉渣、脱硫灰、除尘灰、废布袋、废包装袋外售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废滤芯、废反渗透膜、废EDI模块由原生产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7.本项目建成后以项目厂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三、本次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外环境排放量):废水量≤*吨;COD≤47.268/7.09吨、氨氮≤2.34/0.354吨、总氮≤7.792/3.545吨、总磷≤0.351/0.071吨、SS≤3.978/2.363吨、全盐量≤2574/2574吨。
2.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颗粒物≤11.271吨、二氧化硫≤39.06吨、氮氧化物≤34.089吨、氨≤2.736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无组织):颗粒物≤0.1156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次扩建完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外环境排放量):废水量≤*吨;COD≤82.28/21.884吨、氨氮≤2.669/1.049吨、总氮≤13.561/10.942吨、总磷≤0.489/0.219吨、SS≤24.048/7.294吨、全盐量≤2949.272/2949.272吨、动植物油≤0.015/0.002吨。
2.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颗粒物≤20.685吨、二氧化硫≤103.95吨、氮氧化物≤129.136吨、氨≤5.616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无组织):颗粒物≤1.5956吨、硫酸雾≤0.017吨、HCl≤0.008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