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西双版纳州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要求, (略)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略) 人民政府同意, (略)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界工程范围
我市所辖中小型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
二、水利工程划界标准
(一)水库工程
1. 管理范围:一是 (略) 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含岛屿)。二是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至100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两侧各10米至20米。
2. 保护范围:一是 (略) 管理范围外延100米至300米。二是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100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200米。
(二)水闸工程
1. 管理范围:大、中型拦河闸坝上游、下游100米至300米,两侧30米至50米;小型拦河闸坝上、下游50米至200米,闸坝两侧10米至30米。
2. 保护范围:大、中型拦河闸坝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200米;小型拦河闸坝管理范围外延20米至100米。
(三)堤防工程
1. 管理范围:大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30米至100米;中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20米至60米;小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5米至30米。
2. 保护范围:大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200米至300米;中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100米至200米;小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100米。
我市本次共划定水库工程83座,其中:中型水库4座,小(一)型水库18座,小(二)型水库61座;水闸工程11座;堤防工程11条。所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成果详细情 (略) (略) 进行查询。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1. 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 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 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1. 开沟、建窑;
2. 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 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4. 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5. 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6. 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7. 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8. 在饮用水水源地一 (略) 开展水产养殖;
9. 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略) 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 (略) (略) 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合法性土地与建构筑物权属暂且不变,后续如有变动依据最新文件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信息来源:http://**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