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江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发〔2019〕3号)有效期已于2024年1月16日届满,为加强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我县实际需继续保留和实施。县交通运输局受中江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修改了《中江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现已形成《中江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办法更加符合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现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任何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一、公告时间
2024年4月8日至4月21日(共14天)
二、意见收集方式
(一)电子邮箱:*@*q.com
(二)邮寄通信地址:凯江镇荷花街81号,中江县交通运输局,邮政编码:*,联系人:黄俊;联系电话:0838-*
反馈内容需具体明确,并附上姓名和联系电话。
附件:中江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江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
中江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6〕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所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乡镇船舶和漂流艇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系指客渡船舶、乡镇自用船舶、渔船、娱乐船舶等各类船舶:
(一)客渡船舶(以下简称渡船)系指江河、水库渡口从事客渡运输的船舶。
(二)乡镇自用船舶(以下简称自用船)系指村(居)民用
于生活和农副业生产的,乡镇企业用于生产、生活服务的,且航行于急流河段小于3载重吨、航行于其他水域小于2载重吨的船舶。
(三)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系指江河、水库中从事渔业捕捞、养殖及辅助活动的船舶。
(四)游览船舶、娱乐船舶(以下简称娱乐船)系指在江河、水库、风景区、乡村旅游区、城市园林、公园、广场、游乐园等非通航水域内用于游览观光、乡村旅游、水上娱乐活动的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快艇、摩托艇、水上自行车、水上步行球、水上飞机、气垫船等船舶。
漂流橡皮艇、漂流竹筏(以下简称漂流艇筏)系指河道、拦河堰、水库、风景区、乡村旅游区、城市园林、公园、广场、游乐园等非通航水域内用于游览观光、乡村旅游、水上娱乐活动供游客乘坐的橡皮艇、竹筏等漂流工具。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一)建立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据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预控、应急救援和指挥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乡镇管船机构、公益性渡口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将公益性渡口码头的建设及维护、渡船的更新改造及维护、渡工补助、渡船保险等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四)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五)负责渡口的规划和审批,制定公益性渡口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乡镇渡口和渡船日常安全管理,负责自用船(农用船)检丈、登记发证及年审工作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未明确为景区的乡村 (略) 园林、公园、广场、游乐园水域以外的河道、拦河堰、池塘等其他水域及未设有水库管理机构的其他水库的娱乐船、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的审批、登记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娱乐船、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活动水面进行勘察,划定水域范围和设置边界明显标志,对划定水域安全状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责任水域内娱乐船、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办理相关证照,监督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落实水域及船舶、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
(二)负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队*建设,落实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运行经费,配备乡镇专(兼)职船管员,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和渡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度。
(三)建立乡镇、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行“乡镇领导包村、村委主任包村民”的分片分级负责制,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船舶、漂流艇筏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渡工)层层签订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乡镇、村属地责任和船主(船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建立健全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乡镇船舶船员安全教育培训,每季度开展一次渡工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督促和监督本行政区乡镇船舶、漂流艇筏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证书和保险。
(五)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活动,乡镇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带队开展1次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管船员每月不少于10天到管辖水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从严查处超员超载、非法载客、顶风冒险航行等违法行为。
(六)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恶劣天气影响期间,组织人员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域和渡口的现场管理、监控,严格执行六不发航制度,纠正乘客不穿救生衣,及时制止超员超载、非法载客、顶风冒险航行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渡运秩序。
(七)不定期组织乡镇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管船站、派出所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用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自用船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登记或者自用船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八)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要及时处理,对重大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和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实行通报、抄告制度,凡有自用船非法载客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进行制止和纠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抄告县水产发展服务中心、县地方海事处及县河湖保护中心,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九)加强自用船的登记发证管理和年检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用船、农用船的登记发证、检丈、年检、注销工作,规范自用船标线标识,标定船名号、用途和载重线,标明“自用船、严禁载客”字样。对经乡镇检丈合格的自用船应及时予以登记和发放《自用船登记证书》,每年开展一次年检以重新确认自用船安全技术状况,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自用船,应禁止离港、责令整改;对因老旧无法整改达到安全要求的船舶,应组织拆解,消除安全隐患;查处和处理(拆解)本辖区内未登记在册并纳入乡镇管理的无证航行船舶(包括艇、排、筏等),对以自用船非法载客的,取消其自用船登记或年度审验资格,并按程序报批予以拆解等,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用船事故发生。
(十)督促落实海事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一)协助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事故,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十二)凡遇大风、暴雨、洪水、大雾等重要天气时期要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船舶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操作人员传递水情、汛情、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做到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船员、操作人员手中,并要求提前采取避险防范措施;建立相邻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制定并实施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辖区内船舶开展自救互救应急演练和救援物资的准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村渡口渡船和本村村民的乡镇船舶、漂流艇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小组,明确村委会主任为本辖区渡口渡船和乡镇船舶、漂流艇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与船舶所有人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二)负责维护本村渡口客渡运秩序,对赶集、庙会、节假日、演出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群众性活动和学生集中过渡及恶劣天气期间安排村干部到渡口码头维护客渡运秩序,加强现场管理,保证渡口有专人轮流值守,确保安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负责向乡镇船舶、漂流艇筏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操作人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杜绝违章渡运,向本村村民和学生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四)督促和组织自用船所有人、经营人按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申请办理《自用船登记证书》,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按规定向县水产发展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渔船登记证书》;组织船员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
(五)负责对本村辖区渡口和本村村民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非客(渡)船载客和无证无照船舶航行。
(六)组织实施本村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和中小学生上(放)学乘船交接制度,及时报送签单台账和交接台账。
(七)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地方海事处报告,迅速组织现场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群众善后工作。
(八)做好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有关部门及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县应急管理局工作职责:负责对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并通报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监督管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依法组织对水上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对水上交通安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县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负责对全县水上交通实施行业管理,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制定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方法和措施,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县地方海事处加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指导、督促有关乡镇和单位建立健全、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组织指导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向县人民政府汇报水上交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制定完善水上交通应急救援预案,参加水上交通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县水利局工作职责:负责全县所管辖水库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立船舶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船舶管理人员,层层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船舶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度,提出加强管辖水库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方法和措施,督促县河湖保护中心加强所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安全巡逻检查;负责管辖水库内的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监控和事故防范,负责水库工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辖区非通航水域的采砂船舶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库区水上和船舶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库区船舶自救互救机制,成立抢险救援队*,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做好管辖水库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按规定设置和维护水库大坝禁航设施、标志,水库泄洪应按规定发布通告、鸣放警报;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和渔业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设立渔船管理机构,配备渔船管理人员,层层落实渔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渔船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度,提出加强渔船安全管理的方法和措施,督促县水产发展服务中心加强渔船安全日常管理、开展日常性的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做好渔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工作职责:负责本行业和已明确为旅游景区的非通航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对已明确为旅游景区的非通航水域内的娱乐船、漂流艇筏的审批、登记和水上安全管理;对娱乐船、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活动水面进行勘察,划定水域范围和设置边界明显标志,对划定水域安全状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所管辖水域内的娱乐船、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办理相关证照,监督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落实水域及娱乐船、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管辖范围内涉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组织做好有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日常性的水上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从严查处违章,及时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对所管辖水域内的无证航行船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取缔,从源头上杜绝船舶无证航行;对未经审批登记而擅自运行的娱乐船、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要一律予以取缔,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所管辖水域安全。
(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职责:负责 (略) 园林、公园、广场、游乐园等非通航水域(含东湖、凯江湖)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略) 园林、公园、广场、游乐园等非通航水域(含东湖、凯江湖)的娱乐船、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的审批、登记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娱乐船、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活动水面进行勘察,划定水域范围和设置边界明显标志,对划定水域安全状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所管辖水域内的娱乐船、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办理相关证照,监督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落实水域及娱乐船、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乘坐旅游、游览船和娱乐船及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的安全管理;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内涉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组织做好有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日常性的水上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从严查处违章,及时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对所管辖水域内的无证航行船舶、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取缔,从源头上杜绝船舶无证航行;对未经审批登记而擅自运行的娱乐船、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要一律予以取缔,切实消除隐患,有效预防船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所管辖水域水上安全。
(七)县教育和体育局工作职责:负责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和学生乘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学生乘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落实中小学生上(放)学乘船交接制度。
(八)县公安局工作职责:负责渡口、码头、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查处妨害水上公共安全、水上交通管理秩序、破坏水上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对拒绝、妨碍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积极参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九)县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责:负责全县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辖区水域范围内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打击污染水域的非法行为,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十)县财政局工作职责:负责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及公益性渡口渡运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十一)县气象局工作职责:负责发布大风、暴雨、大雾等重要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把重大气象信息及时传递给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有船乡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告知其提前做好防灾减灾准备。
(十二)县防汛办工作职责:负责水情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把水情、汛情及时传递给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有船乡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告知其提前做好防灾减灾准备。
(十三)水电站和水利枢纽工作职责:在蓄放水前应按规定提前告知有关部门、受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船主船员。
(十四)县地方海事处工作职责:负责全县通航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辖区通航水域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排查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对渡口和渡船安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有渡运乡镇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乡镇开展渡口安全管理和渡口设施及渡船的维护管理;负责非机动渡船渡工的考试发证工作,加强渡工安全教育培训;负责本辖区客、货营业性船舶登记的受理前审查工作;负责通航水域内的采砂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批通航水域内的水上水下工程施工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负责本辖区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停泊(作业)区划定、公告工作,根据本辖区通航水域情况和上级要求,实施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负责渡口设置或者撤销审批前的审查工作;实施辖区有渡运水域船舶防污染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受理水上交通事故报告,按规定向县 (略) 地方海事处报告事故;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重、特大事故除外),协助省、市海事机构做好事故处理的跟踪工作;建立本辖区通航水域和有渡运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积极组织力量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负责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进行业务指导,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县水产发展服务中心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和渔业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做好渔船、水上养殖设施的检验、登记发证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督促渔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办理相关证照,监督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落实水域及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组织开展日常性的渔业船舶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从严查处违章,及时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手续或不具备安全营运条件擅自航行的渔船一律予以取缔,切实消除隐患,确保渔船安全;对本辖区内无证航行的渔船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取缔,从源头上杜绝船舶无证航行;依法查处渔船非法载客行为,有效预防船舶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渔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渔船自救互救机制,成立抢险救援队*,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做好渔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县河湖保护中心工作职责:负责所管辖水库内的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所管辖水库水域内的娱乐船、漂流艇筏的审批、登记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所管辖水库水上和船舶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所管辖水库船舶自救互救机制,成立抢险救援队*,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做好所管辖水库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负责落实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所管辖水库内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日常性船舶安全巡逻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从严查处违章,及时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及时纠正船员、乘员不穿戴救生衣行为,制止超员超载、非法载客、无证航行等违法行为;对在日常巡逻检查中发现的自用船、渔船超员超载、非法载客、无证航行等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处罚;对所管辖水库内的无证航行船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取缔,从源头上杜绝船舶无证航行;对未经审批登记而擅自运行的船舶、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要一律予以取缔,切实消除隐患,有效预防船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所管辖水库水域安全。
第八条 乡镇船舶、漂流艇筏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渡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其所有(经营)船舶、漂流艇筏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船舶、漂流艇筏维修保养,按规定为船舶、漂流艇筏配齐救生、消防、航行、信号和锚泊位设备,确保船舶、漂流艇筏处于适航状况和确保安全航行。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水上运输生产过程每个环节和每个人。
(三)加强管理人员、船员的安全和技术教育,监督管理人员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四)制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救生、消防应急预案,建立船舶自救互救机制,成立专职或义务抢险救护队*,严格实施有关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救生、消防和应急演练。
(五)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船舶、漂流艇筏登记,使船舶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在船两舷标明船名,在船中勘划载重线标志,在船的明显部位标明乘员数。
(六)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七)不得聘用无证船员驾船、不得超载运输、不得违章指挥,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不得冒险航行。
第三章 乡镇船舶和船员管理
第九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设置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条件,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无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的船舶从事水上交通活动。
除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所配置的渡船外,禁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新增娱乐船,严格限制新增娱乐船。
第十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自用船的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
渔船的所有人应当向县水产发展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娱乐船、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应当向该水域的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已明确风景区水域内的娱乐船、漂流艇筏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办理娱乐船、漂流艇筏登记,城市园林、公园、广场、游乐园等水域的娱乐船、漂流艇筏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办理娱乐船、漂流艇筏登记,设置有水库管理机构的水库水域内的娱乐船、漂流艇筏由县河湖保护中心负责办理娱乐船、漂流艇筏登记,上述风景区、城市园林、公园、广场、游乐园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及未设置有水库管理机构的水库、堰塘水域内的娱乐船、漂流艇筏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娱乐船、漂流艇筏登记。
第十一条 娱乐船、漂流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内或者水域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应当依法投保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 自用船准载人数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在船舶明显处设置统一制式的船铭牌。船铭牌应当与该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所登载的船舶所有人、驾船人员、限定的航行区域、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一致。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自用船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船舶,载人、载货不得超过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
自用船应当在核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非法载客、营业性运输。
第十五条 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或作业:
(一)渡船应经海事机构依法检验、登记,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在醒目位置标明船名、载重线标志和载客定额、标识有“渡船、严禁超载”字样,渡船应按照要求设置安全护栏。
(三)渡船按规定配备齐全救生、消防设备及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四)渡船船员应持有《船员适任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自用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或作业:
(一)自用船应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站依法检丈登记,并持有《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
(二)船上标定有船名牌、勘划有载重线、标明有乘员数、标识有“自用船、严禁载客”字样。
(三)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及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四)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自用船操作人员。
第十七条 渔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或作业:
(一)渔船应经县水产发展服务中心依法检验、登记,并持有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二)船上标定有船名牌、勘划有载重线、标明有乘员数、标识有“渔船、严禁载客”字样。
(三)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及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四)船员持有渔船船员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娱乐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或作业:
(一)娱乐船应经船舶所在水域管理机构依法检丈、登记,持有《娱乐船舶登记证书》。
(二)船上标定有船名牌、勘划有载重线、标明有乘员数、标识有“娱乐船、严禁超员超载”字样。
(三)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及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乡镇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航行:
(一)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
(二)船舶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三)在停航封渡期间驾船冒险航行的。
(四)船舶超员或者超载的。
(五)船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者酒后驾船的。
(六)在船舶技术状况不良,处于不适航状况下航行的。
(七)其他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县水产发展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对其实施处罚并可责令其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
(一)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纠正或者消除的。
(二)以不安全的方式操纵船舶,发生重大险情或者一般及其以上等级事故的。
(三)屡次违反船舶航行规则的。
(四)向船舶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疲劳驾驶、超时驾驶、酒后驾驶的。
(六)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漂流艇筏和操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漂流艇筏(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应满足下列规定,方可航行或作业:
(一)橡皮艇漂流、竹筏漂流(以下统称漂流艇筏)所有人和经营人在开展漂流经营前,需持旅游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漂流项目的批文,向所在水域管理机构申请对漂流水域安全状况进行查勘评估和办理漂流艇筏登记手续,并在划定水域范围内航行或作业。
(二)漂流艇筏所有人和经营人应保证漂流艇筏质量安全可靠,漂流橡皮艇必须具有船用产品证书,漂流竹筏必须经所在水域管理机构检丈合格,漂流艇筏上必须标注名称标志,标明乘员定额和严禁超载警示标语。严格按核定乘员定额进行装载,严禁超载、冒险违章操作,并按照核定的乘员定额配齐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
(三)漂流艇筏应当依法投保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关保险。
(四)漂流艇筏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水上应急救援预案,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漂流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
(五)漂流艇筏所有人和经营人对运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漂流活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头等重要位置,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从事运营活动。严格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配足合格的漂流艇筏操作人员,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六)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按所在水域管理机构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艇筏操作人员,漂流艇筏操作人员的配置由所在水域管理机构根据漂流水域的具体情况确定。
(七)漂流艇筏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体检身体健康合格,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实际操作、安全规章、游泳、救生等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必须经所在水域管理机构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八)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按所在水域管理机构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安全员,安全员的设置必须在漂流水域的每300米以内至少设置1名安全员,安全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基本安全、游泳、救生等应急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必须经所在水域管理机构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九)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所在水域管理机构划定的危险地段标明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救生点。各安全救生点应配备1只带绳的救生圈和1部手持VHF无线电话,保证各安全救生点之间能保持通讯联系。
(十)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上下旅客处设置保障游客上下安全的码头或设施,放置足够的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装备。
(十一)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在漂流前由漂流操作人员或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旅游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游客必须在穿好救生衣后,方准上艇筏漂流,并自觉遵守“游客须知”的要求,服从管理人员和漂流操作人员的指挥。
(十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在漂流中必须穿戴好救生衣,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瞭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十三)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及游客自漂,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他活动。
(十四)凡是地震、大风、雷电、暴雨、洪水等恶劣天气、水情预警和发生期间,所有漂流艇筏一律停运,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报告所在水域管理机构;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十五)漂流艇筏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在确保当日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十六)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现场附近的船舶及漂流艇筏和人员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及时报告所在水域管理机构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章 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渡口应当符合流域、城乡、航运和防洪等规划,综合考虑渡运实际需求、安全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 设置渡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方便乘客上下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及设施。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码头、道路及候船设施,具备乘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安全设施,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等监管设施和配备救生、消防、应急通信设施。
(三)配备合格的渡船。
(四)配备相应资质的船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撤销渡口。
第二十五条 因修建水电站、水库等新增水域确需设置渡口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电站、水库等工程立项前报经渡口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将渡口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投入使用,并承担渡口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要求建设渡口。渡口建设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渡口所在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河湖保护中心应当在码头设置公告牌,勘划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梯级河段和库区的渡口还应当设置警戒控制流量标识和停航封渡控制流量标识。
公告牌应当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 (略) 线、渡运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渡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渡运:
(一)渡船超员或者超载。
(二)无证驾驶。
(三)酒后驾驶。
(四)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
(五)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危及航行安全。
(六)船员配备不足。
(七)船舶技术状况不良。
(八)其他影响渡运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渡船船员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安全航行规定,督促乘客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设施,制止和纠正乘客、车辆违法行为。
任何人不得指使、强令渡船船员违章操作。
第三十条 渡船渡运时,渡船、渡船船员的相关证书、证件应当随船携带。
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不得从事渡运。
第三十一条 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符合安全操作要求的航线航行。超过渡运警戒水位或者警戒控制流量时,应当按照规定减载;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或者停航封渡控制流量时,应当立即停渡。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和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禁止向渡运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水情信息传递制度和通报制度,在因调水、蓄放水作业导致水位急剧变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区域内及时发布水情信息,必须提前向沿江、河、水库区乡镇人民政府传递水情信息,并向海事机构通报,沿江、河、水库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水情信息及时通知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渡工)。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未及时发布水情信息导致人员伤亡和船舶设施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十四条 渡船应当按照要求装载运输,控制荷载分布,保证装载平衡,具体标准和规范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乘客过渡,应当遵守渡口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指挥,维护渡运秩序,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设施,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渡船签单发航制度。日均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航次签单发航;其他渡口的签单发航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乡镇管船员、签单员及渡工要严格实行“六不发航制度”: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不穿救生衣不发航。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河湖保护中心或者县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渡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遵守渡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船舶自救互救机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应急救助演练。
第三十八条 渡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员应当立即实施救援,并按照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事故的救助、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渡船应当依法投保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关保险。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气候恶劣的季节,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应加强维护江河、水库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六章 事故救助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助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工作。
发生特大险情或者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时,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各方力量参与救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全面、积极履行职责,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四十三条 船舶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当事船舶的船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向就近的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河湖保护中心、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渔业船舶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同时向就近的县水产发展服务中心报告。
第四十四条 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县地方海事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上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 县地方海事处应当依据法定职责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取证、鉴定和认定工作,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和决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有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乡镇行政区水域内的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发现乡镇船舶和渡口存在安全隐患对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船舶,应当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有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日常性的船舶安全检查,及时制止船舶超员超载、非法载客、无证航行等违章行为,纠正船员、乘员不穿戴救生衣行为。
自用船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登记或者自用船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实行通报、抄告制度,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报告、抄告。
第四十七条 县水产发展服务中心、县地方海事处、县河湖保护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责,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及管理机构依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船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涉水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职能职责,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通航水域是指可供船舶航行并经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其他水域为非通航水域。
(二)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江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