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海波:
你送来《更正房地不动产登记界址信息错误的申请书》收悉。根据《灵山县 (略) 2024年第四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及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集策会会议纪要》(灵自然纪字〔2024〕6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并注销你位于灵山县 (略) 地块、不动产权证为桂(2024)灵山县不动产权第(略)号中的59.3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同意将位于灵山县 (略) 地块西侧、面积共59.3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等价值、同用途、同使用权类型置换给你,不再另行补偿土地价款差价。
三、你须自行解决好收回地块中涉及的债权、债务、抵押、租赁等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置换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4G〕73号核定为准。
五、置换后,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
六、请凭本批复、宗地置换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尽快到县不 (略)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