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7日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旗县区分局办理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包环办发[2020]132号)要求,经审核,我局将拟批准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保证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2023年3月17日-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472-* 传真:0472-*
通讯地址: (略) 九原区沙河镇建新街3号(*)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 |
1 | 包头至银川高铁包头至临河段站前及房建工程BYZQ-01标段二分部混凝土拌合站 | (略) 九原区南绕城公路与明拓路交叉口广安水泥制品西侧 | (略) 九原区南绕城公路与明拓路交叉口广安水泥制品西侧 | 项目总投资约268.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0万元。新建混凝土拌合站两座,配套混凝土原料库一座,项目建成后年产混凝土24万立方米。本项目预计运行2年,待包银高铁项目建设完成后随即拆除。 | (1)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为实验室废水、洗砂废水、车辆及搅拌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限值。 (2)废气:本项目产生的筒仓呼吸粉尘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标准;本项目搅拌工序产生的搅拌废气经整体式生产工作仓覆盖降尘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堆场扬尘经洒水车洒水降尘、厂房密闭降尘后无组织排放;原料运输,计量粉尘由全密闭输送廊道输送,粉尘产生量很小,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内部道路均为水泥硬化地面,设置专人定期进行保洁,内部道路运输扬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外部道路运输扬尘应避开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定期清洗运输车辆等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原料输送为密闭式环境,会产生少量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能够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本项目产噪设备至于封闭厂房内,选用低噪音设备并消声减震,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3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4)固废:车辆及搅拌设备冲洗用水采用六级沉淀池沉淀处理,沉渣经压滤机进行脱水,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泥饼外运到垃圾填埋场;实验室产生的废弃混凝土试验块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运往建筑工地综合利用;除尘灰全部作为原料返回生产系统,不外排。 本项目产生的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生态恢复措施:服务期满后,对项目区临时建设用地全面清理,恢复至可利用状态,政府规划地恢复至政府要求状态。复垦时首先拆除地面建筑物、设备及工装设备,然后逐步将硬化的地面混凝土、道路混凝土拆除,拆除工作结束后,平整、翻垦表层回填耕作土,完成复垦,并结合场地周边地形、地貌合理布置排水,恢复地貌。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 |
2 | 包头至银川高铁包头至临河段站前及房建工BYZQ-01标段项目九原制梁场拌合站 | (略) 九原区哈林格尔镇段四圪堵村哈业色气小组 | 中铁上 (略) (略) | 项目总投资47000万元,环保投资71万元。项目配套建设混凝土搅拌相关设施、制梁相关设施、钢筋加工相关设施、给排水、供电、办公生活区、环保工程等公用辅助工程。本项目预计运行2年,待包银高铁项目建设完成后随即拆除。 | (1)废气:搅拌机搅拌粉尘经密闭工作仓降尘后,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筒仓仓顶呼吸粉尘经仓顶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物料堆存粉尘经封闭式仓库和料仓收集并辅以喷淋洒水抑尘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静电净化除尘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原料输送、计量粉尘经封闭式搅拌站沉降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物料输送粉尘经封闭式搅拌机或封闭式皮带输送机沉降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道路运输扬尘经道路硬化,洒水抑尘等方式降尘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颗粒物浓度能够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车辆及搅拌设备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洗砂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后,上清水回用于洗砂工序。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限值。 (3)噪声:本项目产噪设备至于封闭厂房内,选用低噪音设备并消声减震,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3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沉淀池沉渣经压滤机脱水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泥饼外运到垃圾填埋场;实验室产生的废弃混凝土试验块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运往建筑工地综合利用;除尘系统收集的除尘灰全部作为原料返回生产系统;钢筋下脚料、焊渣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废品回收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备运行维护维修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属HW08类危险废物,经桶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险废物的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5)生态恢复措施:服务期满后,对项目区临时建设用地全面清理,恢复至可利用状态,政府规划地恢复至政府要求状态。复垦时首先拆除地面建筑物、设备及工装设备,然后逐步将硬化的地面混凝土、道路混凝土拆除,拆除工作结束后,平整、翻垦表层回填耕作土,完成复垦,并结合场地周边地形、地貌合理布置排水,恢复地貌。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 |
3 | 锦欣平成绿色建材生产仓储销售项目 | (略) 九原区麻池镇东壕口村 (略) 内 | 内蒙古锦欣 (略) | 项目总投资约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89万元。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拟建生产仓储车间3000平方米,配套办公厂房200平方米。生产仓储车间内建设一条年产20万吨的建筑用石料生产线,主要包括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和振动筛等,并配套相关环保设施等,建成后年产20万吨建筑用石料。 | (1)废水:本项目运营期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拉运。 (2)废气: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包括颚式破碎粉尘、圆锥破碎粉尘、振动筛筛分粉尘、原料暂存、卸料粉尘、原料上料、转运粉尘和产品暂存粉尘。 颚式破碎粉尘、圆锥破碎粉尘各自由密闭集气管道收集后,统一引到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振动筛筛分粉尘由密闭集气管道收集后,统一引到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 原料暂存、卸料粉尘、原料上料、转运粉尘和产品暂存粉尘通过采取全封闭生产车间及洒水抑尘的处理措施后无组织逸散。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严格执行50%:1.75kg/h,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该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减振降噪。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车间阻隔和洒水抑尘的尘灰、废机油。 废机油产生后暂存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车间阻隔和洒水抑尘的尘灰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区,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于垃圾箱内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进行清运。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 |
4 | 内 (略) 30万吨/年结晶混盐资源化回收再利用项目 | 包头九原工业园区 建 | 内 (略) | 项目总投资约14961.88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本项目占地面积15107.11m2,主要建设1座洗盐车间、1座激光矩阵车间、1座冷冻车间、1座冷冻车间、1座蒸发车间、1座反渗透车间、1座原料库(依托内蒙古九瑞 (略) )、1座产品库、1座原辅料罐区(1个62m3双氧水储罐、1个62m3碳酸钠溶液储罐、1个62m3盐酸溶液储罐、1个62m3次氯酸钠储罐、1个60m3石灰筒仓),1座加药间、1座4层办公楼(依托内蒙古九瑞 (略) )及其配套的辅助、公用及环保工程。 | (1)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内蒙古九瑞 (略) 化粪池处理后排至园区污水管网,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经管网 (略) 九原水质净化厂;循环冷却排污水进入一级超声波洗盐装置,项目工艺废水(离心母液、纳滤浓水、反渗透浓水、蒸发冷凝液)全部回用于生产。 (2)废气:本项目混盐储存阶段产生的恶臭气体,采用集气管道(管道上设置吸风口)+活性炭吸附+UV光氧催化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混盐破碎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超声波洗盐工段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氧化专利装置处理工段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蒸发结晶处理工段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项目蒸发结晶工序配套3台4m3/h燃气蒸汽锅炉(1用2备),采用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锅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30 mg/m3的要求。 储罐无组织废气采用通风措施,无组织排放;生石灰筒仓呼吸废气经筒仓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超声波洗盐工段、氧化专利装置处理工段未收集的有机废气通过车间无组织排放;混盐暂存产生的恶臭废气置于全封闭的原料库,无组织逸散。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中的二级标准;车间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压滤装置产生的滤饼、废纳滤膜、废反渗透膜、废活性炭、除尘灰、废树脂、废灯管及生活垃圾。 本项目废膜、废树脂、废活性炭、废灯管暂存于厂区危废贮存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滤饼进行固废属性鉴定,鉴定后属一般固废则按照一般固废进行处理进入园区渣场,否则按危废进行处置,未鉴定前按照危废进行管理;生活垃圾收集于垃圾桶内后由园区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