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坊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来《关于请求批准蕉岭县蓝坊镇圩镇周边环境提升项目的立项函》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23年蕉岭县美丽圩镇建设(小城镇品质提升)项目涉农资金使用计划的批复》(蕉府函〔2023〕88号),经研究,同意该项目立项。批复内容如下:
一、项目编码:2308-*-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蓝坊镇峰口村。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1、外立面改造1153.67㎡(包括:立面块料拆除、墙面抹灰面油漆、屋面盖章、防盗网安装、拆除瓦屋面、瓦屋面安装等);2、贴透水砖536.43㎡,压膜路面247.35㎡,水泥砂浆砌树池1.22m3,招牌安装72.81㎡,碳化木景墙22.4㎡,桥架安装100m,铺设路缘石282m,拆除路面841.93㎡,砼排水沟50m等。
四、项目概算总投资及资金筹措:经审核,项目概算总投资156.63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143.01万元、安装工程费2.68万元、监理费4.39万元、设计费6.55万元。资金来源:上级拨款140万元,不足部分镇级自筹。
五、项目计划建设工期:5个月。
六、项目建设和入库管理事项: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实施,并按项目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工作。
七、项目调整事项: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如需对本项目审批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调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调整文件。
八、项目其他事项:建设单位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采用绿色节能设备,促使项目早日建成,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