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
关于《河 (略) 年产 4500 吨尼格罗辛产品及年产6000吨高纯氧化铝中间体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获环书审〔2024〕6号
河 (略) :
你单位上报的由郑州大学环境 (略) 环评工程师张长主持编制完成的《河 (略) 年产 4500 吨尼格罗辛产品及年产6000吨高纯氧化铝中间体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事项已在获嘉县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乡楼村精细化工新材料专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处理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有机化工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要求进行建设,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离心废水和废气处理装置排水等高盐废水经釜式蒸发浓缩预处理,压滤废水、真空泵废水、地面清洗水、设备清洗废水等可生化性较差的有机物高含量废水经“铁碳微电解 +Fenton 氧化+中和絮凝沉淀”预处理,与生活污水、污冷凝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实验室废水等可生化性较强的废水(软化装置清洗废水除外)混合后进入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兼氧+好氧+絮凝沉淀”的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软化装置清洗废水和厂区污水处理站出水通过厂总排口进入获嘉县 (略) 进一步处理。外排水质须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和获嘉县 (略) 收水标准要求。
2.废气:对各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工艺有机废气经“三级冷凝+两级酸喷淋+两级碱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 ”处理后与经“两级水喷淋+两级碱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的含硫酸雾废气由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干燥车间的干燥废气和包装废气经“袋式除尘器+酸喷淋+水膜喷淋除尘 ”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二水硫酸钙生产工序的投料废气、干燥及包装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二水硫酸钙生产工序的中和废气、压滤废气及储罐区、污水处理站、危废间、实验室、釜式蒸发等产生的废气统一经“两级酸喷淋+一级碱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苯胺、硝基苯、非*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颗粒物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要求,非*烷总烃同时须满足《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有机化工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要求,颗粒物同时须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有机化工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要求。
锅炉和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循环”工艺,烟气由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3.噪声: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须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四、本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COD 1.8738t/a、氨氮0.0937t/a;SO2 0.164t/a、NOX 0.834t/a、颗粒物2.643t/a、VOCs0.569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环境保护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