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10扬州至淮南高速公路滁州段项目施工监理01标段的答疑公告3 发布时间 : 2024-08-12
S10扬州至淮南高速公路滁州段项目施工监理01标段的答疑公告3
项目编号:2024DFABZ*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S10扬州至淮 (略) 滁州段项目施工监理01标段招标文件答疑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第28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办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中对于总监理工程师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在岗要求”均为“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承诺拟委任的驻地监理工程师能够按照合同条款要求进场履约。”但招标文件第37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4项对于在岗要求为“如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委托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请问:招标文件对于总监理工程师在岗项目可撤离承诺的要求前后冲突,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2020年1月17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决定(文号:交法规〔2020〕1号)”中序号24“投标的项目经理或总工,监理工程师从其他在任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正式更改办理方式,更改为“投标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方式”。请问,如本项目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是否由投标人以书面方式承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能够按照合同条款要求进场履约即可?
回复为:可以。
问题2:本项目监理服务期为“本项目总服务期为施工准备期+60个月(其中施工期36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具体时间以合同规定为准。”
请问:本项目投标阶段,在报价清单计算时,“施工准备期”费用是否可以直接纳入施工期,不用具体体现出来;“表7监理服务费用支付估算表”及“附件1监理人员工作计划安排表”、“附件2监理设施进出场时间表”可不体现“施工准备期”的相关信息?
回复为:可以,施工阶段费用包含施工准备阶段费用。
问题3:招标文件第66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9.1项说明“本项目总监办及驻地办均不设工地试验室,驻地办须配备用于施工现场抽查所需要的常规检测仪器(详见试验检测项目表)”
请问:本项目是否只有驻地办须配备用于施工现场抽查所需要的常规检测仪器,总监办不用配备?
回复为:是的。
问题4:招标文件中多次提到“ (略)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http://**.cn)”,但“ (略)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已停用,现升级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系统”。
请问:招标文件中所有关于“ (略)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表述是否统一替换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系统”?
回复为:是的。
问题5:招标文件第100页,“(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小注中说明“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和“投标人须知”正文1.4.4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招标文件另有要求的除外)”。请问: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为“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办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此处是否改为“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和“投标人须知”正文1.4.4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招标文件另有要求的除外)?
回复为:是的。
问题6:招标文件第109页,“表1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第7栏为“利润(按6%的百分比报价)”请问:此处是否有误?
回复为:此处应为:利润(按6的百分比报价)。
注:此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安徽 (略)
地址: 328国道与311省道交叉口北侧1号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 (略) 城投 (略)
地址: 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日期: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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