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发改函[2015]9号
关于寿宁县公安局清源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寿宁县公安局: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查并批复寿宁县公安局清源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寿公函〔2015〕63号)及有关附件收悉。为改善公安工作管理硬件条件,充分发挥公安机构自身应有的服务功能和水平。经研究,具体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清源派出所原业务用房建设于1995年,成立初仅对用房进行简单建设,经过几年的风雨侵蚀,房屋出现破损,条件的简陋严重制约了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所机构自身应有的服务水平。为改善公安工作管理硬件条件,充分发挥公安机构自身应有的服务功能和水平,特进行该项目建设。经研究,原则同意寿宁县公安局清源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
二、项目名称:寿宁县公安局清源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
三、建设单位:寿宁县公安局
四、建设地点:寿宁县清源乡
五、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面积1932.75平方米,建筑面积880平方米,四层框架结构,主要由接待区、办案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四大功能区构成。
六、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元,建设资金由上级补助和地方配套组成。
七、其它:
1、项目已按国家用能和节能的标准规范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请项目单位进一步优化和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加强运营期的节能管理。
2、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建立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预案,落实各项维稳应对措施,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3、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4、项目招投标: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一份。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已核准招标事项的,应报我局重新核准。
5、其他批复文件:《关于寿宁县公安局清源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寿建函[2015]59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寿国土资规[2015]011号)、《关于做好“暖警”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公政[2015]193号)、《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八室”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闽公综[2011]120号)。
6、请据此批复开展工程初步设计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我局审批。
附件:
1、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1月20日
抄送:县政府办、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环保局、统计局、清源乡人民政府、县政府陈信文常务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