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照片仅作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租赁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同时交纳承租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承租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 (略) 置承租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承租方,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租赁合同》、《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等资料递交中心,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租金及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在交易凭证出具后3个工作日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租赁标的租金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协商开票事宜。 4、本次租赁标的在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且出租方收到全部租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付手续。 5、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标的,标的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标的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租赁期间出租标的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等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供热费、供水费、电费、燃气费、园区管护绿化、经营期间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 8、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0、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租赁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出租方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 (略) 置标的,出租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交易保证金。 11、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