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略) 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保障群众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 (略) 管理执 (略) 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依法调查并处罚。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五、严禁任何单 (略) 域外的建筑垃 (略) 违法处置。对主动联 (略) 建 (略) 范围内违法处置或者实施提供消纳场所,帮助联络、带路等行为,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便利和帮助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人一并查处。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七、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实施扰乱公共秩序、殴打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略) 管理执法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