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翼 (略) 使用Ⅱ类医用射线装置项目等共7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4月6日-2023年4月1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57-* 通讯地址: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锣鼓桥东滨河路北沿300米) 邮编:*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临行审函〔2023〕139号 | |
2 | 临行审函〔2023〕140号 | |
3 | 临行审函〔2023〕141号 | |
4 | 临行审函〔2023〕142号 | |
5 | 临行审函〔2023〕143号 | |
6 | 临行审函〔2023〕144号 | |
7 | 临行审函〔2023〕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