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和责改字〔2024〕1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河源 (略)
法定代表人:杨喜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44T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 (略) (略) (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停产拆除生产设备后未对暂存在仓库的工业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 (略) 置;
2.厂区外露天堆放有工业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 (略)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 (略)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 (略) 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略) 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 (略) 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第(十)的规定, (略) 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仓库暂存及厂外堆放的工业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略) 进 (略) 置。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十)的规定, (略)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