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财〔2019〕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通知》(农(经综)函〔2022〕5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鄂农计发〔2020〕7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发〔2021〕46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办发〔2024〕62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农发〔2024〕39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24年全区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业农村发展基本情况
(一)基本现状。我区是全国商品粮和“双低油菜”生产大县(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坚实基础。2023年全区粮食播面48.*亩、总产20.*吨,主要粮食作物有水稻、小麦、玉米等,其中水稻种植面积34.*亩、产量17.*吨,分别占总播面、总产的72%、84%以上。全区农村人口*多人、农户11多万户,人均承包地面积1.5亩。截止目前,全区共有农机专业合作社90余家,年作业面积*亩,总动力达 *千瓦,农机化综合水平达80%以上。
(二)发展优势。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投资近千万元支持发展现代农业,重点围绕水稻等粮食作物生产,实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坚持服务面积托底保障,大力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持续夯实。一是有政府的大力支持。近年来,我们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部门推导”原则,突出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社会化服务运行中的服务作用,出台各类政策措施,在推进集中连片社会化托管服务基础上,支持鼓励小农户、散面积、撂荒地主动接受社会化服务,不断提升全区整体托管服务水平。二是有客观的服务需求。江夏地 (略) 南大门,农业资源禀赋、种植业基础深厚,尤其是法泗、金口、金水等地地势宽广平坦,适宜大面积农业托管耕作。加之农村劳动力外流带来的土地非农化、非粮化,亟待以生产托管方式实现农业生产社会化,确保粮食安全红线不能破。三是有坚实的技术保障。目前,区、街两级农机服务体系健全,拥有各类农机管理人员52人、农机操作手220人,拥有具备中高级职称农业技术推广人员20余人。
二、项目目标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农发〔2024〕39号),下达我区补贴资金*元(其中区供销社试点资金*元),全区完成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不少于2.*亩(其中区供销社试点不少于1.*亩),亩均补助74元,服务带动小农户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服务产业和关键环节。按“围绕主导产业、突出重点环节、扩大覆盖范围、集中连片推进”原则,根据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以水稻、小麦、玉米、黄豆及油菜等主要粮食作物为主,选择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重点支持单个农户做不了、做不好、不愿做的主要粮食作物机播(机插秧)、机防、谷物烘干等关键环节。项目计划总面积2.*亩,其中区农业农村局主要开展粮食作物机播(机插秧)面积1.*亩(折算面积0.*亩),主要粮食作物机防面积6.*亩(折算面积0.*亩),粮食烘干面积2.*亩(折算面积0.*亩),小计1.*亩。供销部门主要开展粮油作物“耕、种、防、收”多环节作业(作业环节不少于3个),计划完成面积1.*亩,折算面积不低于1.*亩。
(二)补助标准。
按照“综合托管系数”(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对服务主体每一个服务环节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科学核验。质量验收合格的,按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计算办理补助资金兑付结算。
1.主要粮食作物机播(机插秧)补助。对水稻、小麦、玉米、黄豆及油菜等主要粮食作物开展机播种(机插秧)按0.27×服务面积×74元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元,补助面积约1.*亩。
2.主要粮食作物机防补助。对水稻、小麦、玉米黄豆及油菜等主要粮食作物开展机防(无人机植保)按0.1×服务面积×74元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元,补助面积约6.*亩。
3.粮食烘干计划补助。对水稻、小麦作物开展粮食烘干按0.27×服务面积×74元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元(烘干服务面积按亩0.5吨折算),补助面积约2.*亩。
4.区供销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多环节补助。对水稻、小麦、玉米、黄豆及油菜等主要粮食作物开展“耕、种、防、收”三个及以上环节的,每环节按“综合托管系数”分别补助,其中:“耕”环节为作业面积×0.36×74元;“种”环节作业面积×0.27×74元;“防”环节作业面积×0.1×74元;“收”环节作业面积×0.27×74元,补助资金不超过*元。
以上各单项补助资金和实施规模,根据项目进度、农时及种植需求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适当调整。项目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2月。项目主体可承担单个或多个环节作业服务,补贴上限*元。
(三)服务主体确定。本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主体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 (略) 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主体,以及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化承接主体,包括合作社、公司等 (略) 场主体。
1.具备条件。一是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二是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新成立的服务主体出资人(即股东),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经验年限可以视为服务主体的服务经验承接试点任务,如果本地服务主体数量不够可选择跨区域服务类型,鼓励服务主体参与不同区域的项目申报;三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四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五是服务的农业机械和设备须安装北斗并显示正常,达到“约定有合同、服务有标准、过程有记录、人员有培训、质量有保证、产品有监管”的“六有”社会化服务规范模式。
2.遴选确定。在我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取服务主体,承担单个环节的服务主体不少于3家;区供销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的实施主体由省供销社专家评审会遴选确定,依据相关内部文件(鄂合办〔2024〕18号 附件2: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我省供销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专家评审合格主体名单),确定服务主体为江夏区 (略) 。服务主体确定后,及时签订服务合同,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行双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与中标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中标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要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质检验收和违规责任等内容。
(四)项目监督实施。由区政府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提出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内容、支持环节和运行机制等内容。调度、指导和抽查农民合作社、服务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项目验收。承担主体在生产环节完成后,应及时提出申报并提交完整真实的申报资料,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绩效评估。
1.所需材料。验收申请报告;申请人(组织)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械化作业补助申请表;农业生产服务合同复印件等;服务作业量情况表、项目实施有关照片及相关佐证资料。
2.验收组织。承担主体自主申请,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供销合作社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六)兑付补助。验收结束后,汇总有关资料,公示无异议后,兑付补助资金。
1.补助方式。按照先服务后补助原则,根据服务合同实际完成作业量对服务主体进行补助。承担主体按服务合同实际完成的作业量(不包括对区外提供服务的作业量)。
2.拨付时间。采取集中申报审核、集中拨付的方法,在10-11月份申报审核,12月份集中拨付补助资金。
3.拨付要求。承担主体在服务合同完成后,由服务对象出具满意度意见并签字确认;承担主体按照项目安排,将经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的服务合同、资金结算表、资金使用计划报区农业农村局,统一汇总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
(七)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告内容要包括实施的耕地面积、作物类型、项目流程、市场服务价格、财政补助标准和补助规模等内容。
四、相关要求
(一)服务主体必须与服务农民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进行补助,其中服务小农户数量必须占服务质量的60%以上(小农户为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
(二)为提高服务主体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在进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过程中,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三)承担作业服务的农机设备,作业面积和粮食 (略) 导出数据为有效数值。
(四)承担粮食收储烘干的单位,应提供能证明生产规模的相关文件(产品合格证、相关票据),粮食收购合同、磅单、 (略) 导出数据、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统筹协调农业农村局、区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加强宣传培训。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政策宣传,让农民和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熟知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的普及率和知晓率。
(三)加强业务指导。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加强对承担主体技术服务与指导。要对作业面积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实行“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责任追查机制,公示时间不能少于5天,确保项目实施落地见效。
(四)加强质量监管。区农业农村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 (略) 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的重要依据。加强服务质量监督,促进服务主体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技术等落到实处。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资金监管。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于违规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 (略) 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六)建立名录库。区农业农村局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要跟踪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江夏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5日
江夏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周春生 江夏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 组 长:李祥 江夏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范立勇 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
成 员:韩怡峰 江夏区农业农村局种养业科
段晓红 江夏区农业农村局财务科
郭龙堂 江夏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李征兵 江夏区农业农村局项目科
湛维成 江夏区农业农村局种养业科
杨欢 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指导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