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章节\条款号 | 原内容 | 更正内容 |
1 | 第一章招标公告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注:本项目原则无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款分5年付清,每年按结算价的20%支付(无息)。结算价以财政机关审定为准,如审计机关、财政机关都审核,以审计机关的审核结果为准(国有投资项目:需经主管部门复核审定或备案)。 | 注:结算价以财政机关审定为准,如审计机关、财政机关都审核,以审计机关的审核结果为准(国有投资项目:需经主管部门复核审定或备案)。 |
2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 | 新开发银行贷款、企业自有资金、相关补助资金、国内金融机构融资等100% | 政府投资,出资比例100% |
3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1个月或33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8月20日 计划交工日期:2025年7月16日 | 计划工期:11个月或33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8月30日 计划交工日期:2025年7月26日 |
4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8最高投标限价 | 开标时间7天前公布。最高投标限价≤财政审定的预算价(未下浮)的70%。 | 本项目财政审定的预算价为:人民币*仟*佰***万*仟*佰***元整(?*)。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下浮至70%即人民币*仟*佰***万*仟*佰元*角整(?*.20)。 (注:已按来政发[2017]2 (略) 类项目执行下浮。) |
5 | 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①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以上时(含7人),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含7人),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6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5.3变更程序 15.3.5国有投资项目: | (2)涉及到消除安全隐患、抢险等需紧急实施的变更签证工程, (略)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优先实施,承包人必须在实施后14日内完善变更签证报审材料向发包人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承包人放弃该项索赔。 | (2)涉及到消除安全隐患、抢险等需紧急实施的变更签证工程,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承包人必须在实施后14日内完善变更签证报审材料向发包人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承包人放弃该项索赔。 |
7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 本项目无预付款,如项目获得上级及地方相关补助资金,可按以下方式支付预付款,如有预付款,承包人需提供等额合规的预付款担保。 | 本项目预付款为10%签约合同价,如项目获得上级及地方相关补助资金,可按以下方式支付预付款,如有预付款,承包人需提供等额合规的预付款担保。 |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本款补充第17.3.1项: | 如本项目无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分5年付清,每年按结算价的20%支付(无息)。结算价以财政机关审定为准,如审计机关、财政机关都审核,以审计机关的审核结果为准(国有投资项目:需经主管部门复核审定或备案)。 如项目获得上级及地方相关补助资金,可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则每年支付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结算价)20%。 付款周期 1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请款分为合同工程量清单内请款和合同工程量清单外请款两部分。合同工程量清单内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 80 %(建议值:80-90%);合同工程量清单外工程进度款支付由项目结算后统一支付。 2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价以财政机关审定为准,如审计机关、财政机关都审核,以审计机关的审核结果为准(国有投资项目:需经主管部门复核审定或备案)。经下达项目结算文件或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 %(不得低于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最高不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 结算价以财政机关审定为准,如审计机关、财政机关都审核,以审计机关的审核结果为准(国有投资项目:需经主管部门复核审定或备案)。 付款周期 ①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请款分为合同工程量清单内请款和合同工程量清单外请款两部分。合同工程量清单内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 80 %(建议值:80-90%);合同工程量清单外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经对变更预算审定后按已完成工程量的 80%(建议值:80-90%),未经 (略) 财政局审定后按已完工程量经发包人(发包人无建设行业专业且无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审核的,可委托总监理工程师或第三方单位造价人员审核)审核额的 60%。 ②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价以财政机关审定为准,如审计机关、财政机关都审核,以审计机关的审核结果为准(国有投资项目:需经主管部门复核审定或备案)。经下达项目结算文件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 %(不得低于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最高不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③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
8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7.6最终结清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在本项目资金正常落实的前提下原则上按以上条款支付。如本项目资金未能正常落实,则发包人在项目交工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内付清工程款(包含预付款),每年支付结算总价的20%(不计利息)。 |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
9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 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⑤,限应为应付未付款5%。 17.4.1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 (略) 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略) 〔2016〕108 号),质量保证金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交纳,竣工验收达到合格后退还。 ⑤ 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项内容或降低利率。 | 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⑤,限额为应付未付款5%。 17.4.1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 (略) 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略) 〔2016〕108 号),质量保证金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交纳,质保期满验收达到合格后退还。 ⑤ 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项内容或降低利率。 |
10 | 第一章招标公告 | 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4年8月5日10时00分 | 现延期至:2024年8月15日10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