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略) 临春区龙岭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略) 临春区龙岭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令第55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临春区龙岭路工程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6〕237号)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该项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临春区龙岭路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用地范围位于龙岭路南侧,土地 (略) 场,用地权属单位为三亚 (略) (略) ,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7294.08平方米(房屋共三层),具体四至及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三、征收主体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五、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工作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依据及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令第5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的房屋权利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征收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本次征收补偿工作中存在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